十堰版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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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版权登记

十堰版权登记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重视版权,也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对其作品进行版权登记了。但是,大众版权意识虽有提高,但对于湖北版权登记更为细节的事情(如所需资料、版权登记申请表的填写要求等)却还算不上了解,导致在版权登记上耗费的时间和精力较多。

1.版权登记需要提交的资料①版权登记申请表。其中内容包括,作品名称、作品类别、完成日期、署名、是否发表等信息。②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③进行版权登记的作品样本。④作品的创意说明。⑤若是交由版权登记代理公司代为申请,则还需一份委托书。

2.湖北版权登记申请表的填写要求

①作品类别根据自己所需进行版权登记的作品类别做选择即可,但注意如果是图标类、广告用语、一般性文字设计字样,建筑设计图纸作品,其类别应选择美术作品。

②作品署名个人进行版权登记,作品署名写个人姓名;若是以公司名义申请,则作者姓名和作品署名都需要填写公司名称。注意城市等信息需要和公司最新的执照信息保持一致。

③作品创作版权登记的作品应选择原创,创作完成地点写实际完成地点即可,方便以后取证。注意,若是公司名义申请,该作品创作时间不能写公司成立之前的时间,需要写公司成立之后的某个时间点。

④作品取得方式公司名义申请需填写“原创取得”,如此可有利于保护公司的原创性;权利归属方式应填写“法人作品”,因为该权利全部属于公司拥有。

图形作品著作权登记,也是著作权登记的一种。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它是由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图形作品著作权登记的保护范围:

1、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可随意发表其作品;

2、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可线上或者线下进行直播或公开进行传播其作品;

3、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可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作品;

4、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可私自在作品上署名,以谋取利益;

5、使用了已将图形作品版权登记的,不可应当支付报酬而不支付。图形作品著作权登记流程:图形著作权登记流程是:提交作品——版权委托书——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交费——受理——审查——证书(三十个工作日)。申请作品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包括:身份证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如: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图形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文件:

1、作品版权注册申请书;

2、权利保证书;

3、提交作品原件及复印件;

4、作品说明书(说明创作构思、作品主要特点及内容等);

5、个人作者版权注册的,还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6、委托创作作品申请版权注册的,著作权人还应提交著作权人及创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著作权人或创作者是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7、委托创作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8、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申请登记的,申请人除按上述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交作品照片两张(不大于3R,可电脑打印)。图形作品著作权登记流程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不同类型的著作权的登记流程是有所不同的,申请著作权的保护需要的材料以及相应的流程是需要到当地的知识产权局进行详细的了解。也可以选择专业正规的三方的代理平台进行办理,这可以节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动画形象版权登记应按照美术作品分类进行登记办理,申请资料按照规定要求准备即可,需要注意的是作品样本。动画形象版权登记是按照样图上出现的图形数量为准,同一形象的系列人物也需要按照系列作品缴费。《哪吒之魔童降世系列三维动画电影角色》动画形象图,可以作为登记图参考。《哪吒之魔童降世系列三维动画电影角色》就是获奖美术作品之一,该动画形象超过1600人的团队打造,超过100个版本的修改,才诞生了该系列人物形象。这些角色在以往基础上进行了颠覆性创作,切合时下年轻人的审美,角色创作的成功,奠定了现象级动漫电影的基础。

影视动画形象的权属证明在著作权法意义上,影视作品中的动画形象,一方面是影视动画作品的构成要素;另一方面,在其具有独创性时,可以作为独立的美术作品对待。影视动画形象的双重属性对于其权属证明具有直接影响。

从动漫形象作为影视作品构成要素的角度,对其权属认定应结合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及署名信息。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影视作品的整体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制片者有权对外独立行使作品权利,但影视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作品的作者有权独立行使其所创作部分的著作权。

从影视动画形象作为独立美术作品的角度,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脱离影视作品对其著作权权属独立进行认定。当然,脱离影视作品的权属证据,仅依据著作权登记证书认定动画形象的著作权归属,仅是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的一种权利归属的推定,若对方提供相反证据,则应另当别论。

什么是著作权法定许可情形有哪些?版权著作权如何登记?

很多人对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法定许中的几种情况不是了解,这也很正常因为专业性太强了。下面找小编就来给大家解答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解除疑惑。

一、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情形有哪些 法定许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可以不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是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根据法定许可而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按照规定,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法定许可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著作权法定许可与强制许可区别 法律规定以特定方式或根据某些条件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但须向作者支付报酬的制度。与强制许可制度的区别在于法定许可直接由法律规定,无须事先申请或通知著作权人;强制许可则必须事先申请和正式授予。目前各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法定许可制度一般局限于音乐作品或音乐戏剧的表演以及商业唱片的重复使用。《苏联民事立法纲要》第495条规定法定许可适用于:公开演出已出版的作品;以胶片、唱片、录音磁带等方式公开复制和发行已发表的作品;作曲家利用已出版的文学作品创作有文字的音乐作品;在工业产品中使用造型工艺作品和摄影作品等,英国著作权法规定:只要一部作品已经由作者同意而被某个录制者制成唱片发行,其他录制者就可以不经作者同意而直接进行录制,但录制后必须向作者付酬。

中国著作权审判实践一般认为它适用于:

(1)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

(2)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3)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凡在上述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但应向其支付著作权使用费,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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