硚口区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代理如何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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硚口区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代理如何选?

作者:湖北瑞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31 08:03:16

大家知道吗美术作品也是可以申请版权的,这样可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作品有抄袭的现象产生,毕竟一幅令自己满意的美术作品在创作的时候也是比较困难的,因此成功之后最好是第一时间申请版权,下面小编带着大家来看下,美术作品版权登记怎样申请?

美术作品版权登记怎样申请?

1、填写作品登记申请表、作品登记表、权利保证书,并提交作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作品说明(说明作品的创作思路、主要特点和内容等。);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申请合作作品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合作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合作作者是单位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者法人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合作创作合同或协议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4、著作权人申请委托创作登记时,还应当提交著作权人和创作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著作权人或者创作人是单位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者法人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创作合同或者协议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5、申请职务作品登记的,应当提交作者身份证复印件、著作权人或者专有使用人的营业执照或者法人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聘用合同和著作权权属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艺术作品或者摄影作品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交该作品的两张照片(不超过3r,可以用计算机打印),其中一张应当贴在作品登记申请书左下方的白色区域,另一张应当随材料一并提交。武汉版权登记是为了贯彻实施著作权法,满足著作权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实际需要而设立的。这些作品对明确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权利人可以将登记的物品作为所有权的初步证明,登记证可以作为人民法院或者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著作权纠纷案件的证据。

在以上的文章中小编主要为大家介绍的内容是,美术作品版权登记怎样申请?如果您对于美术作品版权登记这方面的知识也比较感兴趣,尤其是登记的流程,希望在您认真的阅读了以上的文章内容之后会在进行美术作品版权登记的时候可以顺利一些。

由于著作权和专利的归口管理单位不同,他们的质押流程和质押效率也不同。从实操层面来讲,软著的质押周期较长,涉及查询、质押两个环节,每个环节在正常情况下,如果不交费加速,都需要十几个工作日,而专利相对快捷很多,在资料提交完备的情况下,几个工作日就能完成质押。

另外,由于现阶段对于专利的认可程度越来越高,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于质押物的偏好也慢慢趋向于专利,特别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会涉及到的各种成本补贴,一些补贴政策已将软著质押物排除在外。

著作权保护是否存在地域性?

每个国家对于著作权的规定都略有不同,那么著作权保护是否会因此存在地域性呢?如果存在的话,那么在我国的作品在其他国家就不能受到保护了吗?带着这些疑问,跟小编来阅读本文吧。

一、是否存在地域性?著作权的保护是具有地域性限制的。但为什么著作权的保护具有地域性限制呢?这是因为每个国家的法律不同,总是有一定的差别,在著作权上也不例外。以中美两国为例,我国《著作权法》从1990年开始实施,期间也无太大的改动,其中第20、21条分别规定了著作权的人身权、公民作品的财产权、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电影作品等的财产权保护期。而美国的《著作权法》可谓是一波三折,自1790年颁布第一部版权法案来,美国版权法不断修改并且每次的修改在版权大鳄地推动下版权保护期都被延长了。由此可见,不同国家之间对于著作权的保护并非一致。

二、我国的作品,在其他国家便不受版权保护了吗?但事实并非如此,不同国家之间的版权保护可根据其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公约。如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参与的《伯尔尼公约》,根据该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联盟任何一成员国公民的作者,或者在任何一成员国首次发表其作品的作者,其作品在其他成员国应受到保护,此种保护应与各国给予本国国民的作品的保护相同。

这样一来,我国国民在中国发表的作品,在美国同样受到美国版权法的保护,并根据该公约的“独立保护原则”,各国依据本国法律对外国作品予以保护,不受作品来源国版权保护的影响。即我国国民发表的作品即便是在中国失去了版权保护,在美国或该公约任一成员国国家仍然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法上的法定许可,是指社会公众无须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在支付合理报酬的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直接获得作品的使用许可。对著作权的限制包括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两者的差别在于:法定许可要求使用人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是无偿使用。

一、编写出版教科书《著作权法》(2010)第23条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第五种“编写出版教科书法定许可”对使用作品的目的和数量作了严格限制,只有“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的教科书才能适用这条法定许可。也就是说,教科书之外的教辅资料被排除在外。

二、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必征得权利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向其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该项法定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被使用的是音乐作品,而且是已经被他人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如果先前的录制是非法的,即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录制为录音制品,其音乐作品不能作为法定许可的对象。其次,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必须独立录制,其不能翻录他人在先录制的录音制品。

三、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该项法定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被转载、摘编的是发表在报刊上的作品;其次,能够转载、摘编的主体同样是报社、期刊社。其他媒体如出版图书的出版社的使用不适用法定许可。值得注意的是,有权发表不得转载、摘编声明的是著作权人,而不是刊登作品的报刊。实践中,许多报刊杂志经常声称“未经本刊同意,不得转载和摘编本刊发表的作品”。此类声明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才有效。

四、电台或电视台播放《著作权法》(2010)第43条第2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著作权法》(2010)第44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是第三种和第四种“法定许可”,这两种“法定许可”均是对广播权的限制,只是后者适用于录制已出版的录音制品中的作品,前者适用于其他已发表的作品。需要注意的是,播放作品法定许可不适用于电视台播放电影作品和录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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