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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瑞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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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湖区软件版权代理如何选?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立法都没有规定强制许可制度,但是我国已经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所以公约中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也可适用。那么著作权强制许可的情形分别有哪些?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2、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除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和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5、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可以在网络上进行转载、摘编,并应当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
版权侵权是由哪些条件组成的?
很多著作权人都不清楚版权侵权的条件是什么,从而导致自己的作品被侵权还蒙在鼓里。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带来版权侵权条件和侵权行为,希望能帮到大家。
一、版权侵权条件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著作权侵权行为,既没有征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这是对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种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既可能是对他人的著作人身权造成了损害,也可能对他人的著作财产权造成损害,还可能同时损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他人在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至于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权的作品,或者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时不存在侵权问题。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故意的。也有少数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区分过错的形式,在确定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时有一定的意义。一般说来,故意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于过失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版权侵权行为
(1)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属于侵犯版权行为。
(2)剽窃他人作品的,属于侵犯版权行为。
(3)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属于侵犯版权行为。
(4)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但却没有支付的,属于侵犯版权行为。
(5)没有经过表演者的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属于侵犯版权行为。
(6)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就发表该作品的,属于侵犯版权行为。
(7)没有经过合作作者的许可,就当作是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来发表的,属于侵犯版权行为。
(8)没有参加过创作,但为了谋取个人的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属于侵犯版权行为。
(9)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侵犯版权行为。
(10)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属于侵犯版权行为。
(11)没有经过表演者的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属于侵犯版权行为。
(12)没有经过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属于侵犯版权行为。
如何申请艺术著作权生活?每个人都享有完全的权利。以公司名义工作的登记一般属于岗位工作。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是工作作品。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作者享有著作权的权利,但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后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允许第三方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作品。”以个人名义工作和以登记公司名义工作的主要区别在于,允许他人使用工作需要得到公司的同意。什么是艺术著作权?艺术作品著作权包括艺术作品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1.艺术作品中的人身权也称为精神权利,具体包括:(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开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和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即保护作品不被歪曲和篡改的权利;
2.艺术作品的财产权也称为经济权利,包括:(一)复制权,即通过印刷、复制、拓印、录音、录像、配音、翻拍等方式制作一份或多份作品的权利。(二)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副本的权利;(3)租赁权,即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制作方式创作的作品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但计算机软件不是租赁权的主体;(四)展览权,即公开展示艺术作品和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品的权利;(五)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和以各种方式公开播放作品的权利;(6)放映权,即公开复制艺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于通过放映机、幻灯机和其他技术设备制作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的权利;(七)广播权,即通过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通过有线传输或者转播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以及通过扬声器或者其他类似传播符号、声音和图像的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的权利;(八)信息网络传播权,即通过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九)摄制权,即通过摄制电影或者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编辑权,即改变作品和创作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一)翻译权,即作品从一种语言转换为另一种语言的权利;(12)装配权,即通过选择或安排将作品或作品片段装配成新作品的权利;(13)2人以上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随着目前软件著作权代理市场需求的明显提高,近些年来相关的软件著作权代理机构发展也较为迅速,不少客户有著作权代理的现实需要,但由于之前缺少相应的选择经验,导致在各种各样的代理机构中不知道如何准确选择,一般来讲,选择一家优质的软件著作权代理机构需要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第一,代理经验。代理经验情况是大家选择软件著作权代理机构时需要考虑的首要事项,服务案例情况可有效反映一家代理机构的行业经验,建议大家实际考察时,应详细考察机构的服务案例情况,如果案例较多,且比较符合自身的代理实际需求,则建议大家优先考虑。
第二,代理口碑。口碑情况也是大家选择软件著作权代理机构时需要详细考察的事项,建议大家可先期在网上浏览该代理机构客户的整体评价情况,也可咨询身边的客户,如果该软件著作权代理机构以往的客户评价普遍较高,则该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相对而言值得大家信任,建议大家重点参考。
第三,代理价格。实际价格情况也是大家选择时不容忽视的参考要素,一般来讲,市场价格与代理服务质量成正比。建议大家具体考察时,切不可贪图一时便宜而轻易选择软件著作权代理机构,避免后期给自己带来更大的金钱损失和时间浪费就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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