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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区文字版权代理哪家好?
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标准
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
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
一、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费:250元/件次。该项费用只限于程序及其一种文档的登记,如申请登记多种文档,每增加一种文档,增收80元。申请例外交存手续费:320元/件次。
二、软件权利转移备案费:转让或许可:300元/件次;继承:200元/件次。
三、软件著作权续展费:550元/件次。
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权利转移备案证书和软件著作权续展证书费各为50元/件。
五、变更或补充登记费:150元/件次。六、异议请求费:150元/件次。
七、复审请求费:150元/件次。
八、软件源程序封存保管费:100页内120元,超过100页的,每增加一页增收2元。
九、请求延期处理费:第一次100元/件次;第二次200元/件次。
十、查询费:
(一)计算机信息库查询费:
1、题录库查询:检索登记库中某类软件目录。最近五年信息:每题100元,超过100条,每条加收0.30元;追溯查询(五年前):每题150元,超过100条,每条加收0.50元。
2、文摘库查询:查询某个软件的简介文摘。最近五年信息:每题20元,超过3页,每页加收0.50元。追溯查询(五年前):每题30元,超过3页,每页加收0.50元。
3、著作权概况查询:查询某个软件著作权情况。最近五年信息:每题200元,超过3页,每页加收0.50元;追溯查询(五年前):每题250元,超过3页,每页加收0.50元。
(二)纸介质查询费对指定登记号的档案进行查阅,每件次收费2元。如需复印加收复印费。
知识产权现在变得越来越重要了,很多人都会去申请知识产权,但是知识产权也有很多的注意事项需要我们了解,因为知识产权涉及到的权利是非常多的。那么邻接权与著作权区别有哪些?下面就由小编来为您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邻接权与著作权区别有哪些
(一)权利主体不同著作权的主体是智力作品的创造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其权利产生的依据是作者创作作品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或者是著作权合法的承受者,如作者的继承人。邻接权的主体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包括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视节目播放者等,除表演者外,几乎都是法人,其权利产生的依据是传播者在传播作品时所付出的不同于作者的创造性智力劳动。邻接权的内容有哪些:
(二)保护的对象不同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条件的文学、艺术和科学原作品;邻接权保护的对象是经过传播者艺术加工后的作品。前者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后者主要体现了传播者的创造性劳动。
(三)权利的内容不同著作权主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和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等财产权利;邻接权的内容主要是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书刊的权利、表演者对表演的权利,音像制作者对其音像制品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邻接权的内容因传播形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如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表演者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者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等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享有播放、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制作的节目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对作品的修改权、出版物装帧形式的专有使用权。
(四)受保护的前提不同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一经产生就可能获得著作权保护;邻接权的取得须以著作权人的授权及对作品的再利用为前提。
(五)保护期限不同著作权保护期限除了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限制,永远归作者所有以外,其余权利保护期限的计算兼采用死亡起算法和发行起算法。而邻接权的保护期限,除了表演者其表明表演者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不受限制外,其余权利的保护期限均采用发行起算法,即截止于表演发生后、首次出版或播放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二、邻接权的内容有哪些传统的邻接权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制作者权和广播组织权三种权利,但不同国家对邻接权种类的规定又不尽相同,如德国著作权法中的邻接权除上述三种权利外,还包括特种版本权、照片摄制者权等;法国知识产权法典中的邻接权除上述三种权利外,还包括录像制作者权、卫星播放及有线转播者权。我国著作权法的邻接权除表演者权、录音制作者权和广播组织权三种权利外,还包括录像制作者权(与录音制作者权规定在一起)、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
三、著作权侵权的认定侵犯著作权,可以根据是否符合下列条件判断:(一)被侵害的著作权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二)违法行为致使他人的著作权受到损害;(三)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行为人主观存在过错。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存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等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邻接权与著作权区别有哪些的相关知识了。综上可知,邻接权与著作权的权利主体、保护的对象、权利的内容、受保护的前提和保护的期限都是不同的。
音乐版权是指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为了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对音乐作品进行武汉版权登记是很有必要的。那么音乐作品如何登记版权呢?音乐版权登记的流程是怎样的?
一、音乐作品著作权登记所需材料
(1)《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权利归属证明文件;
(4)作品样本(可提交纸张或电子媒介作品样本);
(5)作品说明(请从创作目的、创作过程、作品原创性三个方面入手,由申请人签名,注明署名日期);
(6)代理人代他人委托申请时,须呈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委托书)及代理人身分证明书的副本。
二、音乐作品版权登记流程是什么?
填写申请单,提交申请文件,缴纳申请费,受理登记机关更正申请。
文件(非必要程序)登记证的取得(工作登记和准入应收取一定费用)
1、填写申请表:在中央网站上,首先对用户进行注册,然后进行用户登录,根据要求在线填写申请表,确认、提交和打印。
2、第二步。提交申请文件: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登记申请文件。
3、缴纳申请费:申请文件符合验收要求的,软件登记机构应当发出付款通知,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按照通知的要求缴纳费用。
4、登记机构受理申请: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并缴纳申请费的,登记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受理,并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和付款通知。
5、纠正程序:申请文件有缺陷,申请人或代理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纠正仍不符合登记办法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
6、领取登记证:经核实符合登记条件的,发给《工作登记证》。到登记验收大厅领取证书的,自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凭验收通知书正本取得证书,未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如需邮寄《音乐作品注册证》,请在申请表中填写正确的联系地址。
三、音乐作品版权申请相关法律规定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
第二条工程自愿登记。无论作品是否登记,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作者或者其管辖范围内的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台湾、香港、澳门等外国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一项人身权,其内容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也将“歪曲、篡改他人作品”作为侵权行为之一。
由于“歪曲、篡改”的行为肯定是作者之外的其他人做的,因此,仅从字面上我们就可以知道,这是一项完完全全的消极权利——禁止他人歪曲、篡改其作品的权利,作者不可能“歪曲、篡改”自己的作品。即便真改坏了,那也是“修改”而非“篡改”。
如何理解保护作品完整权?
在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四项人身权中,保护作品完整权可以说是在文字上最容易理解、最不易发生误解的一个。但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内容,却并非像其立法所使用的文字那样简单、明确。要准确理解保护作品完整权,应注意把握以下三点:
第一,作品完整,是指作者在作品中所要表达的思想情感的完整。我们知道,作品是作者内在的思想情感的外部表达。在通常情况下,在保持思想情况不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外部表达是可以改变的,改编和翻译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因此,保护作品完整并不要求“表达”的完整,只要求在改变表达时,不能改变被表达的“思想”。只改变表达而没有改变或破坏思想,就不会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相反,即使表达没有改变,但思想被改变,也会破坏作品的完整,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断章取义
第二,破坏作品完整的行为一定发生在作品的使用过程中。也就是说,对作品的歪曲、篡改,并不是独立于作品使用之外的“行为”,而是不当使用作品的后果,尽管著作权法第四七十条将“歪曲、篡改”规定为侵权的“行为”。这意味着,如果他人的行为虽然有歪曲、篡改的后果,但并没有使用作品,最典型的就是文学艺术评论和学术评价,即便这些评论或评价是错误的,有些甚至是有意的曲解或所谓“诛心之论”,也不会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第三,对作品的歪曲、篡改,与作品的使用本身是否构成侵权,是无关的。也就是说,即使作品的使用得到了权利人的许可或法律的授权,使用者的不当使用仍有可能发生歪曲、篡改作品的后果,使用者仍然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例如,经合法授权的改编本身不会侵权,但如果改编者违背作者的意愿,擅自改变故事的结局或者主人公的命运,就有可能破坏作品的完整,从而构成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的关系是怎样?
在理解保护作品完整权时,有一个问题需要特别注意,即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修改权的关系。在通常情况下,擅自对作品进行修改,就有可能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修改权其实也能起到保持作品完整的效果。但是,一方面,修改权是决定权,更强调其他人对作者决定的尊重;另一方面,破坏作品完整的情形不仅限于修改,还有一些其他的情形,例如在对作品或其片段进行汇编时的不当处理。因此,用修改权来包含保护作品完整权,或者相反,用保护作品完整权来包含修改权的主张或做法,是否恰当,值得思考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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