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岸区音乐著作权登记代理如何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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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岸区音乐著作权登记代理如何选?

作者:湖北瑞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24 08:25:42

如果仅在播客(此处播客指“录制节目的人”)录制音频节目、上传到播客平台这个范围内讨论这个问题的话,个人认为还是先梳理一下此间的行为与权利主体为好。~~简单画了张图方便分析播客录制节目,在录制节目的过程中,根据节目需要,可能会将他人已录制的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加入正在制作的音频文件中,然后将录好的节目按照ApplePodcast或者其他平台的文件格式、要求进行上传到网络平台上,供不特定的众收听、订阅。

这里主要有两个行为:一是,“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行为。(针对此题目,即是在节目中使用他人音乐作品的行为。)二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花开两朵,各表一枝。

一、对于“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行为如果使用的是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的话,涉及到的权利主体如上所示:

1.纯旋律的音乐作品(乐曲),那么权利人包括曲作者、表演者和录制者;

2.如果是带歌词的音乐(歌曲),在以上权利还要加上词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第40条第三款的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例外是著作权人声明不得再录制的就不能再录制。像题主所说的,若还是盈利性质的播客节目,那基本就更不用考虑法律规定的属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合理使用”,而无需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好事”了。除非~~不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只是为了介绍或者评论该作品,适当引用。

多少算适当?这也是个问题。我国的著作权法在原则上与国际公约和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在立法精神上基本是一致的~~允许在合理范围内的有限度的使用,且不侵犯著作权人的权利。所以,个人认为对于引用多少算“适当”这个问题,没有绝对的标准,恐怕只能个案认定了。但是如果播客将音乐大部分引用录制进自己的节目,且同时其评论、讲述的内容与该音乐并无评论、介绍的关联,恐怕很难认为是“适当”。但是,即便法律规定无需取得词、曲作者的许可,只需支付其报酬,也不意味着播客就能够直接把已录制的音乐“复制”(使用)到自己的录音制品上了。别忘了,还有表演者和录制者。表演者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制品的权利并获得报酬。而录制者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其制作的录音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一个都不能少。

二、对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上面已经说了一个音乐作品上所包含的主体有曲和/或词作者、表演者、录制者的权利,这些主体均对蕴含各自智力、劳动成果的音乐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详见著作权法第9、38、42和48条的具体规定。如果未经这些权利人的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蕴含上述权利人权利的作品,则可能将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其二,音著协只负责集体管理词、曲作者的权利行使(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如果播客使用的音乐作品还有相关表演者、录制者,那么还是要另行联系他们分别获得授权,否则依然存在侵权的风险。最后,用一个例子和图表来总结吧:如果A君要在自己的播客节目中使用B歌星的由C录制的某张专辑中的一首D作词、E作曲的单曲做背景音乐,那么A君为了使用该录音作品、进行信息网络传播必须经过以下主体的授权:

软件著作权的范围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均有登记号,其著作权号自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首次发表的,自在中国发表之日起受中国法律保护。

链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1.第6条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生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七条之二第三款规定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首次发表的作品,自发表之日起受保护。

3.第八条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次发表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发表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发表。如果一个作品没有发表,它不能受到著作权法律的保护吗?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均有登记号,其著作权号自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首次发表的,自在中国发表之日起受中国法律保护。

著作权何时生效?一、著作权的产生和损失(一)自动保护和自愿登记系统的原则自动保护原则是著作权法律体系区别于专利和商标等其他知识产权体系的一个重要特征。根据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和实施条例第14条,著作权自工作完成之日起产生,不依赖任何审查或登记程序。

近年来,社会上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越来越多,这也导致了许多知识产权案件。在现实生活中,著作权侵权现象并不少见,那么著作权侵权的认定和法律责任是什么呢?著作权法律责任著作权侵权行为和法律责任的认定:

1.著作权侵权的含义和构成要素是什么?

一些学者认为,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许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行为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1)有学者认为,违反著作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从事著作权法授权人控制、限制或禁止的活动。②有学者认为,侵犯著作权人权利的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行使著作权人权利或阻碍著作权人权利实现的行为。③我认为,侵犯著作权行为是指著作权权利人故意或以著作权法律不允许的方式非法侵犯著作权权利人的法律保护权,并依法承担一切损害赔偿责任。

二、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来看,应该从过错和无过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在适用过错诱导原则的情况下,其构成必须具备四个要件:行为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就基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而言,过错不再是此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违法。造成事实损害的行为必须是违法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即使有损害事实,行为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无论行为人开展的活动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利益,或者对著作权人的利益构成了极大的威胁,都不可避免地会在未来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

2、损害事实。它通常意味着侵权人的行为客观上给受害方带来了损害。如果侵权人的行为对2人以上造成损害,且无法确定责任原因,侵权人应承担法律责任。例如,如果出版商未经作者许可出版,但支付作者报酬。违反版权的法律责任是什么首先是民事责任。《著作权法》第45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2人以上许可发表作品;(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合作创作的作品作为自己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未参与创作,以谋取个人名利,署名他人作品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通过表演、播放、展览、发行、制作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未经2人以上许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七)未经表演者许可,现场直播其表演的;(八)其他违反著作权及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的行为。”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著作权行政部门可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剽窃、剽窃他人作品的;(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三)出版他人独享的3本以上图书;(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发布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六)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七)生产、销售他人署名的假冒艺术作品。第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计算机软件用户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计算机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规定了计算机软件用户使用计算机软件必须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未经许可或者经许可,但超过许可的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应承担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下列民事责任:

一、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二、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经许可,但超出规定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构成犯罪的,依《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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