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岸区文字作品版权登记申办费用如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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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岸区文字作品版权登记申办费用如何制定?

作者:湖北瑞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09 08:43:48

出版和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授权合同的登记

依据《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和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和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进行作权授权合同登记和认证的通知》的规定,出版、制作或复制涉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出版、制作或复制单位必须将有关合同和著作权授权情况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下称地方版权局)进行登记和认证。具体要求如下:

一、出版、制作或复制单位,均应在出版、制作、复制之前,将著作权授权合同报地方版权局进行登记和认证。

二、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登记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出版、制作、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或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授权合同一式两份(正、副本);

(四)合同登记表(《出版境外电子出版物合同登记表》、《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合同登记表》);

(五)著作权认证表(由地方版权局提供);

(六)地方版权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三、地方版权局应对报登的著作权授权合同是否规范、齐备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限期补正;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对符合要求的,地方版权局应填写著作权认证表并传真给国家版权局进行认证,国家版权局通过指定的境外认证机构认证后再传回认证结果。对通过认证的,予以登记合同,发给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并将著作权授权合同正本退还报登单位;对未通过认证的,不予登记合同。

四、经合同登记后出版或复制的电子出版物或计算机软件,出版和复制单位应向地方版权局提交样品。

五、引进出版的电子出版物应在出版物及其装帧纸上标明著作权合同登记号;未标明合同登记号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作为涉嫌侵权制品予以扣缴。

六、对不进行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出版和复制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而造成侵权的单位,一经发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将依著作权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武汉版权登记不一定马上就能用,但一定不会亏本!著作权登记既是权利保护的重要依据,又是授权转让的必要手段,是实现其价值的关键法宝。那有没有更快捷的方法来帮助原创者在第一时间获得所有权证明呢?

答案是有的,那就是数码版权证书(又称电子版权证书)

那如何签发一份数字版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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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是作品的源泉,传播是作品价值的体现,我们集团可以为图片、文字、音乐、视频等作品提供数字版权登记、侵权监控、侵权分析、网络取证、代理维权等一条龙服务,让每一件作品都值得保护。

最全的职务作品版权干货

职务作品分类职务作品可以细分为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两大类,分类不同,著作权归属不同。

1、一般职务作品符合一般职务作品的三个要件的作品为一般职务作品:(1)作者为单位的员工;(2)作者的创作工作是为了完成本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3)作品是作者本人意思的表达,不是单位也不是他人意志的体现。

2、特殊职务作品对某些职务作品,特别是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如果满足以下要件,就是特殊职务作品。(1)该作品的创作主要是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2)该作品由单位对外承担责任。满足上述两个要件的职务作品为特殊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内容

1、单位作品即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的规定,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单位被视为作者,行使完整的著作权。

2、一般职务作品一般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3、特殊职务作品这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制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特殊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随着中国经济水平的发展和人民教育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利用所学知识,进行多种形式的创作,极大的丰富了我们的文化生活。但文艺作品的增加和传播速度的加快,令版权侵权行为越来越多,虽然国家花大力气进行了侵权整顿,但只能暂时控制这样的行为。想要对自己的作品进行版权保护,最好还是按照正规程序,进行相应的武汉版权登记。

依照中国法律规定,版权在作品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虽然版权登记不是取得版权的前提条件,但发生版权纠纷时,版权登记证明文件可作为行政处理或诉讼的证明文件。而不同的创作,也由不同的行政部门分管:

1、计算机软件,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负责登记。

2、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如文字、美术、摄影、电影、音乐、建筑作品及工程设计图等),由省级版权登记部门负责登记。

3、数字作品版权登记,可以选择在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平台登记备案,也可选择在基于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如数字指纹、数字水印技术、反盗载技术、融合可信时间戳技术、公证邮箱等)等可信赖的大众版权认证中心存证。

可登记保护的作品类型:

1、文字作品(小说、诗词、散文、论文、速记记录、数字游戏等)

2、口语作品(讲课、演说、布道等)

3、音乐作品

4、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

5、哑剧和舞蹈艺术作品,

6、美术作品(绘画、书法、版画、雕塑、雕刻等)

7、实用美术作品(产品包装设计等)

8、建筑艺术作品

9、摄影艺术及电影作品

10、与地理、地形、建筑、科学技术有关的示意图、地图、设计图、草图和立体作品。

这些作品的记录形式也并不限制,同时也会根据记载信息的形式进行及时更新。由此可见,能够申请版权保护的创作品类型十分多样,由于版权与专利权相辅相成的关系,为自己的作品申请相应版权保护,能够有效的维护创作者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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