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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摄影著作权包含哪些类型?
口述作品如何申请版权登记
一、口述作品如何申请版权登记
口述作品是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之一,依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规定,口述作品的作者可以向当地版权局申请版权登记,但需要提供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材料。法律依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二条,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第八条,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应出示身分证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如: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填写作品登记表,并交纳登记费。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还应出示表明著作权人身分的证明(如继承人应出示继承人身分证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应出示委托合同)。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证明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
二、口述作品如何进行保护
口述作品版权保护口述作品的特点就在于其产生之初往往是基于现场即兴发挥,但一旦被载体(如速录、录音等)记录下来,就会形成书面文件或录音,但无论是文字形态还是录音形态,承载的仍然是口述作品本身,并不会因此就变为文字作品或录音制品。如果某个速录员对作者的口述作品在记录之余还加入了自己个性化的编辑、修改,甚至加入插图和生动说明,则又会在此基础之上形成新的演绎作品。但是速录员要发表这样的作品仍然要取得原口述作品作者的许可。那么,未经许可将口述作品朗读,是否会涉嫌侵权呢?
朗读权,是指一种对作品通过公开朗读进行再现的一种权利。例如,德国著作权法规定,朗读权是指把作品通过个人表达而让公众能够听到的权利。除德国外,日本和意大利的著作权法均明确规定作者对其作品享有公开朗读权;其他一些国家,例如美国、法国、韩国、埃及、英国和南非,虽然没有规定单独的朗读权,但明确规定公开朗读属于表演。而在我国,著作权法既没有规定朗读权,也没有明确当众朗读他人作品或者自己的作品是否属于一种对作品的表演。
网络平台则认为这种寻常的朗读根本算不上表演,实为一种复制和网络传播,因此并未构成侵权。目前这类问题如何解决在理论上尚有争议。尽管如此,一些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开展了有益的探索,通过判决说理认可朗读作品也可以构成对作品的表演。法院认为,涉案有声读物实为朗读涉案作品并进行录音后形成的录音制品,被改变的仅仅是形式,其文字内容并未被改变,不属于对涉案作品进行演绎之后形成的新作品。
三、口述作品版权怎么变更版权变更的流程如下:1、提交版权变更申请;2、回电咨询;3、准备资料;4、向版权局提交申请;5、审查;6、下发证书。
著作权是针对原创作者的合法权益的维护,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他人不能随意窃取和进行营利活动,著作权是可以得到法律保护的,那么,获得著作权保护条件是什么呢?接下来由小编为您介绍获得著作权保护条件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获得著作权保护条件(一)独创性,是作品成为著作权客体的首要条件;(二)公开性,其重要的标志是发表;(三)可复制性,符合著作权保护条件的作品,通常都能以某种物质复制形式表现的智力创作果;(四)著作作品是作者的思想表现形式;(五)【法律依据】根据《著作权法》第四条,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二、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一)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的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例如,甲在1980年3月4日创作了一作品,但没有发表,甲在2000年的10月1日死亡,那么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将从1980年3月4日开始计算,并截止于2050年的12月31日。(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以及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一般从作品首次发表时开始计算,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如果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没有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给予保护。
三、著作权的权利限制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以上内容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获得著作权保护条件相关内容,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条件必须是独创性、公开性、能表达作品作者思想表现的形式,对于相关的事件必须有知识产权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处理,避免过后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版权变更如何办理?
版权变更是指在著作权存续期间,权利的主体、权利的内容等发生变化。根据作者人格权专属性的基本原理,作者人格权与作者人身密切相连,除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明确规定由他人代为行使人格权的情形,作者人格权不能发生权利主体的变更。因此,能够发生变更的著作权实质上是作者财产权。
版权变更的主要途径有约定和法定两种途径。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导致著作权变更的情形在社会生活中频频发生。愈是法治水准高的国家,愈鼓励人们通过合同约定来进行权利的变更,这与法律保护人们的自由与权利的理念紧密相关。通过法定方式导致著作权变更,如法人等对自然人作者的职务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中的部分权利即是此种情形。这是法律实现其衡平保护不同主体权利的观念在立法上的一种体现。
变更材料一、作品武汉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二、权利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签字。三、撰写《变更说明书》。四、作品样本,应与原登记时所提交一致。五、如权利人名称或地址发生变更,需要出示由工商部分出具变更证明或由公安局出具的身份变更证明。变更流程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缴费—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制作发放登记证书—公告。
违反著作权的一般情况是什么?违反著作权的一般情况是什么?中国是一个法治社会,公民在社会中的任何行为限制都有法律解释和解释。文化作品是文化工作者劳动的成果,我国相关法律也支持对文化作品的保护。什么是违反著作权的?违反著作权的一般情况是什么?
1.中国“著作权法”第46条和第47条分别规定了违反著作权的行为。其中,第46条规定了以下违反著作权的行为:
(1)未经著作权许可出版其作品。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作为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3)没有参与创作,为了谋求个人名利,署名他人的作品。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2人以上许可,将作品用于展览、电影制作或类似电影制作,或通过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除非著作权法律另有规定。
(7)使用他人作品应付费而不付费。
(8)未经2人以上许可的电影作品、以类似电影制作方式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或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人。出租其作品或音像制品,著作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擅自使用出版者出版的书刊版面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现场直播或者公开转播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
(11)其他侵犯著作权及与著作权相关权益的行为。
2.《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了下列违反著作权的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编辑和向公众传播其作品,但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独享的图书版权。
(3)未经演出许可,复制发行带有演出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演出内容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复制、发行、传播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广播或复制广播和电视,除非著作权法律另有规定。
(6)未经著作权所有者或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规避或破坏权利人为保护其作品、音像制品等著作权或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而采取的技术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故意删除或者变更作品、音像制品等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未经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或者销售假冒他人签名的作品。违反著作权的一般情况是什么?这就是这个问题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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