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甸区摄影著作权登记申请怎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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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甸区摄影著作权登记申请怎样办理?

作者:湖北瑞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08 08:02:43

最近有朋友问到关于软件著作权登记必要性有哪些这方面的问题,下面,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接下来大家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1、作为软件得到重点保护的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2、作为税收优惠的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中对软件产品的税收优惠有详细的规定。该通知并不要求强制登记,但是规定:“对经过国家著作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3、作为技术出资入股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高新技术出资入股,而且作价的比例可以突破公司法20%的限制达到35%。现在有的地方更规定软件可以作价100%以技术出资的规定。不过一般都要求软件著作权应当取得登记。

4、作为申请科技成果的依据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

武汉版权登记能让版权人更好的实施版权,更好的运用好版权的重要作用,版权登记的一般流程为,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缴费-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制作发放登记证书-公告;那么假如要查询软件著作权该怎么处理呢?

软件著作权查询,有两种意义上的查询,其目的与内容是不同的。版权代理一是作为办理软件著作权变更、补充、软件让之必要条件的软件著作权查询,也就是说只有经过软件著作权查询后,才可以对已登记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进行变更、转让、补充。

因此,它是软件著作权登记变更、转让、补充的前置条件。版权代理二是指软件完成软件著作权登记后,在中国版权局官网可以查询到软件登记的主要内容,登录中国版权中心官网的账号、密码。在我的账号内左侧选择我要查询。软件著作权查询,在线填写查询信息。

打印查询申请表,并签字盖章。将打印并盖章签字的查询申请表交至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缴纳查询费,一般是100元每件次,即可完成查询的提交。软件著作权查询提交后10个工作日前往领取查询结果。值得关注的一点是,软著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那就是企业在实施申请双软认定的时候是必须有拥有的,因此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有利于后期申请企业的双软认证;此外,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软件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是保护软件开发者/相关权利人对软件作品享有的各项权利。国家会对已经申请登记著作权的软件进行重点保护,在诉讼中可以减轻相关举证责任,著作权证书还可以用于软件企业的税收减免。下面就来详细了解软件著作权申请流程及网上登记详细操作。

●软件著作权登记需准备的资料:1、委托书2、源程序文档3、计算机软件为原创版本说明书4、权利保证书5、营业执照(盖章/或身份证)

●关于源程序的要求:1、源程序材料除结束页外,每页要求不少于50行。2、必须有封面且封面不计入总页数。3、60页以内,需要一次性提交全部文档;60页以上,以30页为一个文档提交。

●软件著作权网上登记网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网上登记操作流程图示:(官网首页,点击“软件登记”)(点击“注册”,填写用户注册信息,完成用户登录)(注册登录完成,点击“我要登记”)(在线业务中选择相关软件信息登记申请)(填写相关资料并提交)

电影通常由语言、故事、结构、思想、角度、情绪和镜头等元素构成。一部完整的电影通常包含了时间、地点、人物、主题和故事情节等要素。电影开拍之前首先要有一个剧本,然后演员在导演的指导下来演绎剧本中的故事情节,进行剪辑、配乐、混音和出字幕等后期制作,最后就是发行。制片人、编剧、导演、演员、摄影师和音乐作词、作曲人等都参与电影作品的拍摄、制作过程中。那么,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谁呢?

电影作品是一个比较特别的作品类型,这是因为摄制电影作品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的智力创作过程,要有提供资金和组织拍摄的制片人,要有电影脚本(包括改编和直接创作的剧本和音乐、作词等),要有导演、摄影、演员、特技设计、美工(包括服装、道具设计)、灯光、布景等。同时,电影作品的参与人基本上都付出了大量的创造性劳动。那么,如何协调电影作品的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与制片人的关系,是解决电影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核心问题。我国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包括整体著作权与作者个别的著作权。考虑到制片人在电影的拍摄、制作和发行这整个商业运作中,投入了巨额资金,在可能会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的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商业风险,所以,《著作权法》将电影作品的著作权赋予制片人。从理论上讲,是将电影作品的整体著作权法定转让给了制片人。

另外,根据创作产生著作权的原则,《著作权法》承认电影作品是由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共同创作完成的,其享有在电影作品上署名,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对于电影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剧本、音乐等作品,其创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因此,《著作权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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