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山区文字版权价格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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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山区文字版权价格是否合理?

作者:湖北瑞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8-24 08:43:54

最近有朋友问到关于软件著作权登记后怎么保护这方面的问题,下面,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接下来大家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1、所有需要盖章的文件必须加盖公章,个人申请可签字,公章要鲜章不得为打印件。

2、申请表中关于软件的功能描述与技术特点应描述的尽可能详细,不少于两句话。

3、代码超过60页的,提交连续的前30页与连续的后30页文档,每页不少于50行,源代码总量不少于450行。

4、说明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有图的例外,文档总量不少于10页。

5、源代码与说明文档都应标记页码。

6、著作权人是多人的,在申请表中应同时盖章,并且提交多方签订的合同并且合同需要盖章。

7、说明文档里如果涉及网址、人名等信息,这些信息一定要删除,因为审查的时候审查员可能会让你提供各种证明,极其麻烦。

8、源代码一定要确定好,程序的源代码一定要是开头和结尾,不可以在程序的中间截取。

9、其他的问题如申请表的填写,只要按照要求如实填写,不要填错信息就成。

办理过软著申请的小伙伴都会遇到一个困惑,“我到底什么时候可以拿到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呢?”。近期,这个问题在我们平台上已经不再是个难题了,用户只要在我们平台上下单,就可以一目了然地看到预计下证日期。下证时间计算用户在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作品著作权登记时,有两种程序办理。一种是普通登记程序,用户可以选择第三方或我们平台代为办理,也可以自行将合格的申请材料快递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

一种是加急登记程序,用户可以选择第三方或我们平台代为办理。对于加急程序,下证时间是有保障的,而选择普通程序,下证时间是没有具体的时间保障的,一般需要3-6个月左右的时间。

1.普通登记程序的下证时间计算根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规定,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正常时间为自受理日起60日内审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请,申请符合《条例》和《登记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相应的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2.加急登记程序的下证时间计算加急时间是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审核时间,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收到申请人纸质盖章材料的第二个工作日起算。通常情况下为我们平台收到全部合格材料并确认收到全部款项后的第3个工作日开始计算。平台自动计算下证日我们平台根据用户下单日期或递交申请日期自动推算预计下证日期,用户只要在平台上下单,就可以一目了然地看到预计下证日期。用户下单后,进入我的服服“我的版权订单”,在版权订单页面即可看到预计下证日期。对于已经完成的订单,则不再显示预计下证日期。

鼠标移动到“预计xx月xx日下证”文字上,自动显示预计下证日日历窗口。在日历窗口可以很清晰地看到从哪天开始计算加急工作日,以及预计下证日期的范围。移动端查看下证日关注我们公众号,点击“我的服务—订单中心“菜单,在“我的订单”页面即可直接查看预计下证日期。我们秉承“平台服务,极致体验”的品牌理念,致力于打造一个人人都是知产师的智能化知识产权原创保护和自助服务平台。

系列作品,它是以某类型题材创作的故事作品,同一作者创作的相同风格作品也可以被称为系列作品。系列作品武汉版权登记总的来说,和一般作品版权登记的流程、所需的资料都无太大区别。系列作品版权登记所需资料:

1.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作品说明书根据版权中心的要求来看,作品说明书需要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来描写,并由原创作者签字。

3.作品样本著作权登记是按照纸上出现的图像数量为准,即使是同一形象的多个角度,也按照系列人物收费,即主人物300元一个,同一系列每个图像加收100元。

所以可在系列作品中只放一个最有代表性的图像,如此可主人物收费300元,配角收费100元。需要注意,一定要在填表时注明是系列形象。系列作品版权登记流程:

登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进行注册后,再填表、提交、并打印。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填表结束后要提交并打印。注意,打印只能在线进行,所以可以找一家联网的打印店打印表格。

打印流程:已提交的表格,在著作权登记页面点击“我的登记”,再选取打印即可。待申请表打印完成,各申请资料准备齐全后,就可以将所有资料邮寄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或自行前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办理系列作品版权登记业务了。待版权登记申请成功受理后,申请人将会收到“受理通知书”,在30个工作日后即可凭该通知书领取版权证书。

著作权的类型比较多,电影、电视、音乐、文字作品、美术作品、设计图等等都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尽管申请作品著作权,侵权方式也很多,线上的、线下的、复制的、冒名剽窃的、同人作品涉及修改权的,想了下,还是范围小点比较好,我服务互联网企业比较多,所以就谈一下互联网的对著作权未经授权复制他人作品的维权主要难在哪些方面。

一、法律落后于技术。人类花了几百年时间建立了著作权产业的商业模式,简而言之就是靠复制内容收费。但由于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出现后,复制和传播变得无比简单,以往该商业模式借助于复制、发行的壁垒销售复制件进行收费,但互联网的出现使壁垒成为了被绕过的“马其诺防线”,此时,对这种模式进行保护的著作权法也面临更新的问题。现行的著作权法的保护重点是著作权的复制发现权,但技术使复制变得简单以后,每个互联网用户都可以在互联网上复制发行内容,也就是说,每个人都可能会变成著作权法的违法者。法不责众,此时法律的地位就有点尴尬,对著作权的权利人而言,互联网侵权过于严重,个体力量很小,哪怕是象微软这样的大公司,面对如此之多的盗版源和盗版用户,其作为维权者的力量相对而言也是非常小的。

二、查明侵权者的身份难。既然要维权,就得借助法律,但这时就会发现,很多时候,你无法查出侵权者的身份。互联网天生就是匿名的,所以网上注册一个用户就能发言,小用户人微言轻也就算了,微博、微信上的一些大号,粉丝或订阅者上百万,但背后谁在运营,大多数人不知道。如果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告知谁发布了盗版内容,他们多数情况下不会告诉你,即便告诉你,可能就是一串IP地址,但你不是警察,没法根据这个IP地址要求电信公司提供上网用户的登记信息。

三、侵权赔偿低。著作权侵权诉讼的赔偿低不是新闻,偶尔看到赔偿高的案件才是新闻。目前司法系统的对知识产权保护有一个口号:与国情相适应。国情是什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以一部热播的电影被盗播才判赔两万,文字作品的侵权案按稿费的标准赔偿,但稿费的标准还是上世纪制定的,相当的低。法院也有难处,编制就这些,如果赔偿标准高,案子涌进来,权利人和律师是受益了,法院的法官都累得半死,有啥好处?

四、避风港规则被滥用。避风港规则指的是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在合理时间内删除其平台上的侵权内容,可以免责的规则。这个规则是美国人发明的,但在中国,这个为了保护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规则被滥用了。最大的问题来自于就是垂直搜索和应用,中国互联网存在过很多很热的论坛、影视音乐搜索、文库类产品,其开发的目的就是为了共享版权作品,这种产品,其实就是在鼓励盗版,开发者因为受到了避风港的庇护,被起诉时可以免责。

此类产品发达国家很少,但中国很多,关键就在法院对于避风港规则的理解不同。我国不少法院早期这里把垂直的搜索和应用等同于普通避风港产品适用法律,不过最近有好转,快播受到压力关闭服务器就是一个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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