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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阳区版权价格是否合理?
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赔偿数额确定
1、计算机软件侵权直接损失的确定方法
1)可得利润损失法
以权利人在被侵权期间可得利润的减少作为权利人的损失。其计算公式为:损失额=软件的单位平均利润×(月标准销售量×侵权时间(月数)-在被侵权期间的实际销售量)。使用这种方法计算比较复杂,主要问题有:
(1)月标准销售量的确定。如果软件投放市场后销售情况较好,呈上升趋势,则要以被侵权前最后一个月的正常销售量作为月标准销售量。如果软件投放市场后,销售量不具上升趋势,而是上下波动,则可取其被侵权的月平均销售量。
(2)侵权开始时间的确定。侵权时间对于损失额的计算很关键,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很难确定。知识产权律师认为,如果可以查明盗版上市时间;如不能确定盗版上市时间,在市场上没有较大的不利于该类软件销售的情况下,可将软件销售量锐减的月份作为侵权的开始时间。
(3)软件的单位平均利润应是净利润,而不是毛利润。这种计算方法的优点是所得出的损失额比较接近于实际损失,且适用范围广,可用来计算大部分软件侵权案的侵权损失额。不足之处是没有考虑到市场因素的影响,当市场变化较大时,不宜采用这种方法。
2)侵权获利法
即以侵权者侵权所获利润作为权利人的损失。在实践中,这种计算方法运用得比较少。主要是因为,对侵权者的销售情况取证困难,不易确定侵权者的真实获得情况。其次,计算机软件属知识密集型产业,开发费用大,投资高,但复制却比较容易。一份不加的软件一经销出,就无法控制其再行复制的传播范围了。仅以查获的非法利润所得作为权利人的损失,显然是不客观的。
另外,从社会效果来看,如果仅判定侵权者赔偿已查明的非法收益,那么对他来讲是无关痛痒的,甚至还可获得未被发现的非法收入,因此就不利于打击侵权者的违法行为。如果权利人与侵权者的销售地区不在一个区域,侵权者的侵权行为对于权利人的销售情况影响不大,在不知道许可使用费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这种方法。当然,这就需要对侵权者的销售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确定查清侵权者的获利情况。
2、计算机软件侵权间接损失的范围软件侵权所造成的间接损失主要为权利人行使软件作品著作权的可得利益损失。这些损失包括权利人丧失的市场份额及市场竞争力上的削弱,以及商业信誉的损失。此外,对于用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也应计算在内。在实践中,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的范围一般包括:(1)合理的律师费用;(2)调查取证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正当差旅费等;(3)为举证而查阅、复印有关资料而支付的合理费用;(4)合理的鉴定费以及办理证据保全公证费用等其他合理费用。
3、司法确定的赔偿额范围及最低赔偿额的适用鉴于计算机软件侵权诉讼的特点,在很多情况下,侵权行为人造成了侵权后果,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和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获利由于多种原因并不易查清。当事人对此举证及人民法院查明有关事实也是十分繁杂、浩大的工程。因此,对无法查清实际损失或营利数额的,可以按一个规定的范围确定赔偿数额。根据各地经验,对侵犯他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赔偿额为人民币1万元到30万元幅度掌握。在此范围内,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后果、过错程度等进行确定。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权按照上述赔偿范围最低数额要求赔偿的,被告的行为又构成侵权,人民法院可以不作有关侵权损失的调查,可直接按照该数额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个人著作权利保护期限
一、个人著作权利保护期限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四)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二、什么是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
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或者说是著作权的有效期限。在著作权的期限内,作品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著作权期限届满,就丧失著作权,该作品便进入公共领域,不再受法律保护。
三、著作人身权的权利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软件著作权证书的有效期限有多久?
目前中国对于自然人申请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企业(组织)申请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分别有不同的保护期。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做为社会主体个人,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截止到自然人死后50年,即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保护期截止于最后一个自然人死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有一个特例,即自然人将软件开发完成,并没有在50年内完成发表的,这样的软件不再保护。
企业主体,做为合法的组织,可通过企业营业执照来申请企业经营过程中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不同于自然人的是企业的软件著作权其保护期存在开发完成日到首次发表日这个间隔,而50年的保护期是从首次发表后开始计算,其实前面开发完成到首次发表这段时间也是保护期。比如说,某个企业所开的软件是2019月1月1日开完成,并在2019年5月1日正式向市场公布推出,那么这个软件的保护期截止为2069年12月31日。理论上,这个证书的有效期同软件的保护期。
法院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有什么规定版权也叫著作权。当版权被侵犯时,如果当事人向无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不仅会拖延起诉时间,造成更大的损失,而且会增加诉讼成本,浪费司法资源。在针对著作权侵权的民事诉讼中,选择合适的管辖范围不仅可以节省原告的差旅费、住宿费等诉讼费用,而且有利于以后的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确定的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侵权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法院对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审理的相关解释,侵权结果发生的地点包括侵权复制品的存放地点和侵权复制品的扣押地点。其中,侵权复制品的存放地是指在营业中存放或隐藏大量侵权复制品的场所;查封、扣押场所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的场所。对于多个被告在不同侵权地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侵权地人民法院管辖;对被告之一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侵权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充分利用侵权行为地域管辖规则选择管辖法院。
例如,广州有2人以上,侵权人住所地在南京,但厦门发生了未经许可印刷出版3人以上作品的侵权行为,印刷出版的侵权复制品销往全国各地。此时,著作权人可以在广州起诉侵权者以节省诉讼费用。由于侵权复制品在广州销售,所以广州是“侵权结果发生地”,可以视为“侵权地”。著作权人也可以要求广州著作权行政部门先查封侵权复制品,使广州成为“查封、扣押复制品的地方”,广州法院有管辖权。只有当当事人选择合适的法院起诉时,才能保证案件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立案,从而保护自己的权益。论版权侵权责任规则版权纠纷通常是民事纠纷,情节严重的,涉及犯罪的视为刑事纠纷。
如何识别它们?一般来说,民事案件都是自诉案件,也就是说,只要你不主动去法院追究对方的责任,司法机关就不会主动介入,而承担的责任都是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对个人责任不会有任何限制;一般来说,刑事案件不是按照公民的意愿移交的,即公诉案件,由公安局和检察院积极参与,其责任一般是个人责任,即限制人身自由的责任。有几种特殊的刑事案件,即自诉案件,即如果公民不追究,司法机关就不追究,还有一种案件可以起诉,也可以自诉。在刑事案件中,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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