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区影视著作权代理如何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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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区影视著作权代理如何选?

作者:湖北瑞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01 08:08:40

自媒体时代下如何保护网络著作权?

自媒体又称“公民媒体”或“个人媒体”,是指私人化、平民化、普泛化、自主化的传播者,以现代化、电子化的手段,向不特定的大多数或者特定的单个人传递规范性及非规范性信息的新媒体的总称。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

网络著作权有两层含义:第一层,相对与传统作品,指传统作品被上传至网络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特指“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二层是指网上数字作品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如复制权,发表权,署名权,发行权等权利。

自媒体时代网络著作权如何保护

1、诉前证据的保全著作权人可以在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法院经审查,应当及时裁定是否准予采取保全措施。有义务披露证据的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有关证据的,视为被申请人认可申请人的证据和主张,法院应根据申请人的证据作出对被申请人不利的事实认定。

2、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维权方式作者应当选择有利于维护自己权利的署名方式;此外,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自愿登记制度,著作权人应主动对作品进行登记;而且,著作权人可以在注册资料时留下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以备不时之需。

3、向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者和管理者寻求帮助由于网络服务的专业性,因此用户在网上传播的信息总会经过网络服务商的计算机系统并留下记录。这是网络著作权案件中最主要可靠的证据来源。

4、采取公证取证制度即公证机关对涉及网络上相关信息进行疏理,并详细记录,以便形成证据锁链。

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的限制

一、什么是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

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是指软件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是有限制的,在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内,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之外,使用软件均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在软件著作权保护期满之后,软件则进入公共领域,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可以在无需征得原著作权人同意、无需向原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使用作品。软件著作权期限的确立对于既保障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又促进高科技事业的蓬勃发展,鼓励万众创新的实践。

二、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软件作为著作权客体之一的保护期遵循《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分为两部分:

1、软件著作权中身份权的保护期限:软件著作权人的身份权保护期不受时间限制,永久有效,任何人不得盗用、串改软件著作权人的身份信息。

2、软件著作权中财产权和发表权的保护期限有时间限制:软件作品的作者为公民,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作者死亡后,其保护期以作者死亡后次年的1月1日开始计算,第50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届满。法人、非法人的软件作品,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一般自作品首次发表时起算,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合作软件作品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但50年的计算以合作作者中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死亡时间为起算点。

作者身份不明的软件作品,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者身份一经确定,则适用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5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25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25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续展25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50年。软件开发者的身份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综上所述,软件著作权50年的保护期限是如何计算的呢?本条区分了自然人和法人两种情况。对于自然人来讲,50年的起算点是自然人死亡之日开始起算,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对于法人来讲,50年的起算点为软件首次发表日,截止于软件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不再保护。

三、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的起算点是?

如果一个软件一直处于开发状态中,其最终的形态并没有固定下来,则法律无法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本条明确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当然,现在的软件开发经常是一项系统工程,一个软件可能会有很多模块,而每一个模块能够独立完成某一项功能。一般情况下各个模块是单独开发的,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会出现一些单独的模块已经开发完成,但是整个软件没有开发完成。此时,那些单独的模块是否有著作权呢?答案是肯定的。我们可以把这些模块单独看作是一个独立软件,自该模块开发完成后就产生了著作权。

软件的创作完成后,一般都要发表。当软件的开发者把软件公之于众后,就说明该软件已经开发完成并且固定在有形介质上了,否则,公众是无法看到该软件的。因此,实践中经常将发表日期推定为开发完成日期。但开发完成日期与发表日期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时间。面对软件著作权侵权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主观、客观原因造成的难题,在维权前期准备阶段,需要专业的软件著作权维权团队的介入,将案件往后推进过程所可能遇到的实务难点提前做好准备以及预测,一支综合各方面人才的维权队伍才能打好维权之战。

网络游戏可以说很多的人都喜欢玩,而且有的人对于网络人气已经达到了痴迷的状态,现在的网络游戏类型也越来越多,所以在网络游戏版权这方面侵权的问题也是比较常见的,如果面对网络游戏版权侵权怎么处理?关于这个问题在下面的文章当中小编已经为您做了一些介绍,想要了解的朋,请认真阅读下面文章内容吧。

1、你可以起诉游戏公司,要求其赔偿的。为了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建议电话咨询周炜律师或者到周炜律师办公室咨询。

2、要打赢网络侵权官司,收集证据是关键!;著作权人完全可以在作品完成后,向版权部门申请版权登记,把作品的产生时间、内容等一并登记下来,作为以后侵权诉讼的有利证据。

3、著作权人一旦发现自己的作品被侵权,向法院提出诉讼时,需提交作品的原始手稿、保存该作品的刻录光盘以及作品发表、出版发行、表演、播放等早于被控侵权作品产生的证据。在这些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还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4、利用公证的方式取得证据也不失为一个好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取得的证据和出具的《公证》,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面对网络游戏版权侵权问题时我们一定要找到一个合适的处理方法,这样才能够让我们的权益受到更好的保护。

版权侵权行为都有哪些特征?

版权侵权主要是侵犯版权人的财产权利,比如未经版权人同意,擅自以发行、复制、出租、展览、广播、表演等形式利用版权人的作品或传播作品,或者使用作品而不支付版权费等。下面来看看版权侵权有哪些特征。

1、侵权对象的多重性著作权具有权利的多重性及可分性特点,包含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其中著作财产权又包含复制、表演等十多项权利。上述权利既可独立行使,也可结合行使。相应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也会表现出这些特点:一是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二是多项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此外,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还包括合同债权,如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2、被侵害主体的特定性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主体,一是对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其他著作权人包括通过继承、接受遗赠、根据委托关系而获得著作权的权利人,即作品使用权利的受让人,如享有专有著作权的人。这些都是与著作权有着直接或间接联系的特定主体。

3、侵权行为表现为使用他人作品的非法性一是使用他人作品未经权利人允许;二是使用他人作品无法律根据,包括不按著作权法规的使用条件使用他人作品。

4、侵权形式的多样性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有一人单独实施的侵权行为和两人或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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