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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登记版权过户?
一、怎么登记版权过户
版权转让到湖北版权登记机构办理转让登记即可。版权转让是指版权人将版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这种转让通常可以通过买卖、互易、赠与或遗赠等方式完成。移交版权的版权人称为转让人,接受版权的他人称为受让人。与许可他人使用作品不同,转让版权的法律后果是转让人丧失所转让的权利;受让人取得所转让的权利,从而成为新的版权人。
版权转让流程:
1、流程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缴费→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制作发放登记证书→公告。
2、所需提交材料申请著作权合同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及要求:(1)著作权合同备案申请表;(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申请备案的著作权转让或许可使用合同或协议;(4)合同中涉及的作品样本;(5)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6)代理人的身份证明;(7)著作权与相关权利归属证明材料。
3、办理时限自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需要补正材料的,申请人自接到补正通知书后60日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4、著作权转让注意
(1)关于所转让的权利: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要认识到,著作权转让的是财产权,不包括人身权。因此,转让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若是受让人侵犯了转让人的著作人身权例如署名权、修改权等,受让人应该对其进行相应的赔偿。
(2)转让的内容问题:由于著作财产权的内容很多,具体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因此,在签订合同时,要写明要转让的是部分权利还是全部的权利。若是部分权利,则要将所转让的内容写清楚,以免以后发生争议。
二、著作权重复转让责任谁承担
所谓著作权重复转让或重复授权纠纷,是指著作权权利人以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或独占许可使用合同的方式,将其所享有的著作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移转给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后,又以权利人的身份与其他不知情的第三人签订转让或许可合同,将同样的权利重复进行转让或以专有许可的方式进行授权,致使各个受让人或被许可人之间产生的著作权侵权、确权纠纷。
权利人将著作权重复转让或进行专有许可的行为,从根本上违反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属于一种民事上的欺诈行为,法律应予禁止。在先的受让人或被许可人被认定享有著作权,而后受让主体作为善意受让人或被许可人无须赔偿损失或者返还利润的情况下,在先的受让人或被许可人起诉要求善意受让人或被许可人赔偿其所遭受的损失应当如何看待,笔者认为,应当向重复转让、授权的权利人进行追偿。如果在后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受到损失,也可以依据合同向权利人进行追偿。权利人应当对其欺诈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作品的名称;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3、转让价金;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5、违约责任;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软件著作权保护范围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范围有哪些
1、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2、文档:是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定、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3、计算机软件。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二、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有哪些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凡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对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的软件人身权和财产权实施侵害行为的,都构成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该条规定的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8种情况,是人民法院认定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依据。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同意而发表其软件作品。软件著作人享有对软件作品公开发表权,未经允许著作权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无权擅自发表特定的软件作品。如果实施这种行为,就构成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
(二)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此种侵权行为的构成主要是行为人欺世盗名,剽窃软件开发者的劳动成果,将他人开发的软件作品假冒为自己的作品而署名发表。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这种行为,不管其发表该作品是否经过软件著作人的同意,都构成侵权。此种行为主要侵犯了软件著作权的开发者身份权和署名权。
(三)未经合作者的同意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作品发表。此种侵权行为发生在软件作品的合作开发者之间。作为合作开发的软件,软件作品的开发者身份为全体开发者,软件作品的发表权也应由全体开发者共同行使。如果未经其他开发者同意,又将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独创作品发表,即构成本条规定的侵权行为。
(四)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或者涂改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的署名。这种行为是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作品上添加自己的署名,或者替代软件开发者署名以及或者将软件作品上开发者的署名进行涂改的行为。这种行为侵犯了软件著作人的开发者身份权及署名权。
(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修改、翻译、注释其软件作品。此种行为是侵犯了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使用权中的修改权、翻译权与注释权。此种行为应征得软件作品原版本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构成侵权。如果征得软件作品著作人的同意,因修改和改善新增加的部分,创作者应享有著作权。
(六)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复制或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此种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使用权中的复制权。
(七)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及其合法受让者同意,向公众发行、展示其软件的复制品。此种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发行权与展示权。(八)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同意,向任何第三方办理软件权利许可或转让事宜。这种行为侵犯了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使用许可权和转让权。
数字版权、电子版权和无线版权是什么意思...目前,中国的数字出版市场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中国出版业从传统出版模式向数字模式转型的道路并不平坦,版权问题随时都可能影响该行业的健康发展。关于数字版权保护,由于数字出版是一个以技术发展和版权增值为核心的行业,版权保护是其发展的核心问题。
在美国,版权产业是其经济增长的主要驱动力和信息经济的驱动力。可以说,没有版权保护,就没有好莱坞全球市场。在我国,由于数字技术对传统版权保护的冲击,版权的数字作品无法得到充分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经常受到损害。此外,相当一部分网民缺乏良好的版权保护意识和正确的数字消费观念,导致数字出版产业链不完善,无法进行正常的产业流通,数字出版产业难以健康发展。这些是数字出版领域仍然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事实证明,书籍数字化后,盗版变得极其容易,拷贝与原件完全一样,而且几乎没有拷贝成本,这使得对在线出版的版权控制变得更加困难。一些新出版的畅销书很快被制成电子书,并在网上中流通,但这些书往往是由一些个人网站未经授权制作的,这违反了著作权法律。
因此,目前许多出版社不愿意将他们的图书数字化,主要原因是担心数字出版中的盗版。“版权的法律保护没有解决好,即使行业本身有发展潜力,出版社也只能敬而远之。虽然目前流行的数字版权技术DRM通过下载收费、数字阴影加密、硬盘绑定等措施来控制网上出版物的传播范围,但它可以严格控制电子书的阅读周期和阅读次数,读者不能擅自将电子书拷贝或打印给朋友,可以对网上出版物进行一些必要的版权控制和管理。然而,在线出版物形式多样,制作技术也在不断改进。随着硬件产品的快速发展,很难形成一种通用有效的数字版权技术来彻底保护各种网络出版物,并确保其加密技术永远不会被破解。因此,数字出版领域的版权保护已经成为限制出版商进入数字出版领域的障碍之一。
因此,除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外,我们还应该在版权保护的技术层面上进行突破和创新。首先,“出版”具有权威性;互联网网上发布信息非常方便,任何人都可以发送。因此,不良信息和错误信息遍布整个网络。有序的信息是财富,无序的信息是垃圾。更重要的是,“出版”有版权。如今,大部分网络信息都是从我和我自己那里复制过来的。快速复制技术已经培养了大量的谷歌作者,在谷歌和复制的帮助下,他们可以在几天内完成一项伟大的工作。出版商敢在这样的媒体上发布他们的食客吗?因此,数字出版的第一个因素是:数字出版物只能看到,但不能免费传播。
2019最全的职务作品版权干货
职务作品分类职务作品可以细分为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两大类,分类不同,著作权归属不同。
1、一般职务作品符合一般职务作品的三个要件的作品为一般职务作品:(1)作者为单位的员工;(2)作者的创作工作是为了完成本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3)作品是作者本人意思的表达,不是单位也不是他人意志的体现。
2、特殊职务作品对某些职务作品,特别是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如果满足以下要件,就是特殊职务作品。(1)该作品的创作主要是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2)该作品由单位对外承担责任。满足上述两个要件的职务作品为特殊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内容
1、单位作品即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的规定,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单位被视为作者,行使完整的著作权。
2、一般职务作品一般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3、特殊职务作品这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制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特殊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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