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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设计可以进行著作权登记吗?
服装设计是一种对人们生活体系中的穿着问题进行富有创造性的创作的构思方案,是集实用性和艺术性为一体的艺术形式,属于工艺美术的范畴。从工作性质上来划分,可以将服装设计分为服装造型设计、结构设计和工艺设计等。那么,服装设计可以进行著作权登记吗?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另外,我国国务院颁布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了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实用艺术品在我国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本规定中所称的“实用艺术作品”是指艺术成分和实用成分不可分的艺术作品。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范畴。受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服装艺术作品应当是由色彩、图案、造型、搭配组合及修饰而成的整体表现形式。
服装设计图作为产品设计图是著作权法明文规定的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形式,而样板源于设计图,也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服装成衣以其造型、色彩、面料、工艺等外在形态,呈现出艺术美感与独创性,并具有实用价值,属于实用艺术作品,也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服装成衣要想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其艺术美感必须能够在物理上或者观念上独立于其使用功能而存在。总之,受著作权保护服装设计根据实际情况可分为服装成衣、服装设计图和服装样板。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形式都可以进行著作权登记。
将服装设计中的服装成衣、服装设计图和服装样板进行湖北版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二)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三)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复印件和彩色稿各1份,并附上作者签字);(四)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写,并附上作者签字);(五)权利归属证明(委托创作作品需要提供委托创作协议,职务创作作品需要提供著作权归属协议)。(六)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进行美术作品或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登记,适用于一般作品的著作权登记的流程,具体如下: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缴费——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制作发放登记证书——公告。办理美术作品或实用艺术作品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相关的费用。根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公布出来的收费标准,美术作品300元/件、产品设计图500元/件,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
自登记机构受理著作权登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需要补正材料的,申请人自接到补正通知书后两个月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著作权保护不能忘,先看看有哪些原则
近几年知识产权越来越重要,作为其中一员的著作权也备受关注,随着著作侵权案例的不断增多,如何保护自己的作品成了许多人的“心头病”,因此,了解好著作权的保护原则迫在眉睫。
著作权保护原则
(一)保护作者权益的原则作者的创作是整个社会文化进步的源泉,因此,法律应当加强对著作权权益的保护,激励作者创作的积极性。
(二)鼓励作品的传播国家制订著作权法并不只是为了保护作者的权益,而且还在于鼓励作品得到广泛的传播,繁荣社会的文化生活。因此,我国《著作权法》第四章明确了对作者传播者权利的保护,即是鼓励优秀作品得到广泛传播的体现。
(三)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作者的利益实质上是一种私人利益,而使作品得到广泛传播则更多地体现了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为防止作者滥用著作权法赋予的权益导致公众利益难以实现的状况,著作权法又对作者的权利作出限制,如规定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制度。
(四)与国际著作权制度发展趋势保持一致原则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和国际版权贸易的发展,许多作品借助各种媒介被传播到其他国家,而著作权的保护又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为了解决作品传播的国际性要求与著作权保护地域性之间的矛盾,国际上已经形成了相关的著作权国际保护公约。
软件如何定义知识产权是否侵权?计算机软件侵权一般有两种形式:
第一,复制程序的基本要素或结构,这更容易证明,因为复制意味着它是一个完整的副本,只要它是完全一样的,它就构成侵权。
第二,只有一些软件代码是按照一定的规则和顺序复制的。在第二种情况下,法院通常必须审查被告是否窃取了足够的软件程序表达式。
在实践中,这个问题更加复杂和难以判断,因为没有固定的数字限制应该复制多少计算机软件产品,以确定剽窃的发生。当然,拷贝数量越多,越容易获得证据证明其侵权,但拷贝数量达到何种程度可被视为侵权,这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很好的确定。对于少量副本的案件,目前大多数法院采用的判决标准包括:
一个是联系依恋。根据这一标准,只要发现有联系,任何复制都将被视为侵权。但是,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它忽略了对两个软件作品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性的验证,将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范围扩大到了计算机程序所包含的“思想”,这与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基本精神相违背。
其次,需要分两步分析计算机软件程序。首先,法院必须确认两个计算机软件程序所体现的思想是否相同:如果不同,就不构成侵权;如果它们是相同的,那么第二步应该尝试验证上述两个计算机软件程序在“表达形式”上是否基本相似。
第三,叠加准则被各方广泛接受。根据这一标准,原告必须证明:
1.被告在完成其软件产品时,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以前的软件著作权程序;
2.被告的软件作品是一种回收产品,即原告的软件产品的实质部分是用自己开发的内容复制的。该标准主要关注两个软件产品之间的“质与量的相似性”,是实际应用中较好的判断方法。通过总结多年代理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的经验,我们认为认定计算机软件侵权的直接有效的标准是实质相似性和可及性。在实践中,判断两个软件作品“实质相似”的标准是被告的计算机程序是否与原告的计算机软件产品非常相似。计算机软件程序的“实质相似性”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文本成分的相似性,它是根据程序代码中引用的百分比来判断的;二是非文字成分的相似性,强调整体相似性应作为确认两个软件之间实质相似性的基础。总体相似性是指两个软件产品在程序组织结构、处理流程、采用的数据结构、输出模式和所需输入形式等方面的相似性。
论文版权归属一直都存在争议,在世界知识产权公约、尼泊尔公约,以及识产权协议中,都对论文的版权归属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归属权享有的关键因素是,是否有直接和实质性的创造性劳动。论文湖北版权登记首先需要明确版权归属,然后可以根据文字作品登记材料和流程办理登记。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论文的责任人是作者自己,那么论文版权归属应该是论文的创作者,而非学校或组织。另外,根据《版权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如果论文涉及到学校科研项目,是在导师的辅导下,运用学校提供的实验资源和设施完成的,那么论文的归属就需要进一步明确,并不一定是学生自的,需要明确论文版权归属之后才在版权保护中心提交版权登记材料,进行版权登记。
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1)《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权利归属证明文件;
(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
(5)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目的、创作过程、作品独创性三方面写,并附申请人签章,标明签章日期);
(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代理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论文属于文字作品,是著作权的保护客体。
自论文诞生的那一刻起,作者就自动取得它的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论文正式投稿发表前,可以在国家或省市直辖市版权管理部分进行版权登记,或选择学会等第三方平台预选登记备案,特别是各种需要证实某一时刻。版权纠纷时,提供初步第三方证据,需要时司法鉴定机构,提高法律证据有效性,这是在欧洲发达国家已经盛行很多年,与官方人工登记相互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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