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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署名权有什么作用?
1.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的目的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的在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2.作品自愿登记的范围:主要是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的作品,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影视作品、录像作品、工程和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3.作品登记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受国家版权局委托,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4.作品登记手续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在办理作品登记手续时应填写《作品登记表》和权利证明,交纳相应的登记费。作品登记后将予以公告。
什么是软件著作权的著名权?软件署名权有什么作用?下面由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关于软件署名权的问题。什么是软件著作权的著名权?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署名权权利,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软件署名权包括软件著作权人有权决定是否在自己所开发的软件上署名,决定署名形式,诸如真名、笔名、匿名、假名等。软件署名权可以体现在软件的源代码和文档等以下多个地方:1)软件的源代码、目标代码中;2)软件的设计文档、开发文档、用户手册中;3)软件固定的有形物体上;4)软件发行的包装、宣传、合同等商业文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只能继承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
软件署名权最大的好处就是证明自己是软件的著作权人。《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按照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是软件的著作权人。但是,如果有相反证明,则可以推翻署名者即为开发者这一原则。实践中,有些人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冒充自己开发的软件,将他人的软件署上自己的名字进行销售和发行。这时候,如果权利人举出证据能够证明该软件是自己开发的,此时虽然冒充者在软件上属了名,但是仍然不能作为软件的开发者。软件开发者可以利用本条规定来证明自己是软件的著作权人。能够证明自己是软件开发者的途径包括:1)提供软件的源程序;2)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3)在软件产品上署名。在软件产品上署名是一种比较方便证明自己是著作权人的方式,特别是在公开销售的软件上署名,如果对方没有相反的证明,法院完全可以据此认定署名的作者就是软件著作权人。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原告通过向法院提供署名的软件产品来证明自己是软件的权利人,这一做法已经得到法院的认可。软件开发者一定要重视在软件上署名虽然法律赋予软件开发者有权在软件作品上决定是否署名、署真名、笔名、艺名、别名或假名,但是我们建议开发者最好署真名。这样在主张权利时可以很方便地证明自己是真正的权利人。如果开发者在软件作品上署一个假名、艺名或者缺乏有效登记的组织机构的名称,开发者在证明自己是软件的著作权人时,还需要证明自己与软件作品上的署名者是同一人。这无疑加大了举证难度,更何况很多情况下是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的。
网报申请报-------说明书和源程序-----证明文件------其他材料根据情况而定申请软件著作权有没有必要找代理分三种情况:
1,不找代理,就算你填写表格都不出错(说实话,你连盖章都不知道在那里盖是正确的),提交源程序文档和操作说明书时也会被下补正,原因是源程序文档和操作说明书有格式上的要求;其次,一般提交可以技巧性屏蔽核心代码,例外提交必须全部提交,一般不从事该行业的人学习这些知识,即无用也没有人会教你,包括一般的律师,也不会这些行政事务代理的细节,他们只会夸夸其谈,忽悠一番后接了单转手让代理去做。
2,299元的软著代理,可想而知,这个价格一定是非加急的代理费用,这个价格短则3个月,长至一年才能拿到证书。
3,至少700以上的软著代理费,通常是加急的,加急的软著代理最慢速度是30个工作日左右下证书,最快3个工作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如同专利申请一样,还是具有一定专业经验的,是否找代理,可以根据你们的实际情况判断,如果你的软件是一个技术含量很高,具有很好的商业价值的,那么建议建议要找资深、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士来提供指导,因为进行申请时该如何描述、代码公布到什么样的状态,如何公布,这些还是需要有丰富经验的人士帮助把握,并不一定是代理机构,而且有可能代理机构也不一定具备这样的经验和判断能力,如果你的软件仅仅是为了申请一个软著,并不具备很高的商业价值,那么就请从是否需要简便去考虑是否请代理。
如果你自己从0开始了解如何申请软件著作权的时间所对应的可量化价值低于代理价的话,可以靠自己去申请,软件申请的流程,网报申请报-------说明书和源程序-----证明文件------其他材料根据情况而定,准备好材料到递交到国家版权局就行了。
导致网络著作权争议的常见行为是什么?著作权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可分为两类:
1、一般侵权行为这是目前主流的划分方式,分为三种类型:
(1)上传:上传有两种形式:首先,数字化传统作品并上传到网上;第二种是将数字作品直接上传到网上。
(2)重印;这是指未经授权在网络上转载著作权人的网络作品,实际上是网络之间的复制和传播。
(3)下载:指未经2人以上许可,在报纸上下载并发表4人以上发表的作品,将其存储在内存中或打印在纸质媒体上。
2.侵犯特殊行为在网络环境下,上传、转载和下载过程中的侵权行为并不少见,并且已经被法律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版权。本文认为有必要对超文本链接在什么情况下侵犯网络著作权进行研究和探讨。
二、网络侵权责任著作权:
1.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在归责原则方面,问题在于应采用过错原则还是严格责任原则。目前,学者们对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有几种不同的看法:
(1)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的过错应被视为归责的基础和最终要素。
(2)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行为人主观与否,只要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3)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行为人不能承担责任,除非他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2.网络内容提供商的侵权责任网络内容提供商指的是选择特定信息并将其上传到互联网网上供用户访问的一类主体。如果其选择并在网上发布的信息包含非法或侵权内容,则可能承担侵权责任。首先,当网络内容提供商知道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对他人实施版权行为时,应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其次,当网络内容提供商知道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对他人实施了版权侵权,但在受到版权用户警告后仍未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消除侵权后果时,应与用户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此时,网络内容提供者由无知变为主观上的知情,因此过错责任原则仍然适用。
3.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为各种开放网络(主要是互联网)提供信息传播中介服务的一类主体。首先,“发现”并不表示它是“第一个发现的地方”还是“可以被发现的地方”。根据这篇文章,著作权人可以去中国任何地方起诉侵权人;其次,这一规定的使用与现行民事诉讼法相冲突,现行民事诉讼法要求被告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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