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为图书登记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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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为图书登记版权?

作者:湖北瑞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6-18 08:24:50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禁止复制、销售软件。它可以分为计算机软件所有权纠纷和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侵犯武汉软件著作权的人的相关法律责任是,软件权利人不知道或者没有合理依据知道该软件是侵权物品,侵权责任由侵权软件的制作者或者销售者承担。如果停止使用或销毁侵权软件,将造成重大损失。侵权人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使用费后可以继续使用,软件著作权人遭受的损失可以向侵权人追偿。该软件具有开发工作量大、开发投资高、易于复制、复制成本低的特点。为了保护软件开发者的合理权益,鼓励软件的开发和流通,促进计算机的广泛应用和持续应用,有必要对软件实施法律保护。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禁止复制、销售软件。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是所有计算机软件纠纷的总称,分为计算机软件所有权纠纷和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它是计算机软件保护中常见的纠纷类型。同时,侵犯公共利益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没收或者销毁侵权复制品。软件权利人不知道或者没有合理依据知道该软件是侵权物品的,侵权责任由侵权软件的制作者或者销售者承担,但是否应当停止销毁侵权复制品?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人的相关法律责任为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侵权人停止使用或者销毁侵权软件的,侵权人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使用费后可以继续使用,软件著作权人遭受的损失可以向侵权人追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确定软件著作权的一般原则是:谁开发软件,谁享有著作权,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和相关文档。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必须是原创的,固定在有形的对象上,而不是在开发者的头脑中。我们来看一下。计算机软件作为作品的一种形式,受国家颁布的软件著作权法律、法规保护。

计算机的工作离不开软件的控制和指挥。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触犯刑法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分发、租赁、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故意逃避或者破坏著作权人采取的技术措施。

为什么要为图书登记版权?图书版权保护期限

图书版权登记作用

1、明确权利归属作者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便享有著作权,但证明作者身份相对比较麻烦,尤其是对于一些创作完成时间较长的作品,由于资料的灭失,往往很难举出证据证明,办理著作权登记可以使权利归属非常清晰,减少了权属纠纷。

2、维权活动中作为拥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明权利人在维权时需举证证明其对该作品享有权利,而作品的创作资料非常多,如果通过提交原始创作资料来举证非常困难,尤其对于知名度不高、创作完成时间较长的作品,可能由于资料的灭失而无法举出有利证据。但如果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则证明手续非常方便。目前行政机关和法院在处理版权纠纷时,均将《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证明权利人身份的证据采用,在一些紧急的版权维权活动,如展会维权中,管理部门甚至要求当事人必须拿出版权证书来证明其权利人的身份。

3、版权交易中作为拥有权利的证明在版权交易活动中,受让方/被授权方在交易前往往需要对转让方/授权方的身份和权利进行核实,同样,由登记机构出具的著作权登记证明是一种具有公信力的权利证明文件,能有效保证交易的稳定性,促进作品交易顺利进行。

图书版权保护期限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4、出版者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图片版权授权模式有哪些?

因网络的发达,图片使用越来越泛滥。而随着国民保护意识的提升,图片版权受到更多关注,如今在网上随意的使用图片,可能涉及侵权问题。今天小编讲讲图片版权授权模式的方式。

1、RF(Royalty-Free)免版税使用模式定义为RF模式的图片,用户取得的使用授权具有非排他性授权使用的特征。用户购买使用授权后,其使用图片不受使用次数、时间、空间、用途限制。RF产品的授权价格主要取决于图片的尺寸,而非根据特定用途。用户一旦购买了RF图像产品,可以在多重时间内用于多个用途,而不需付任何附加费用(当然,非法用途是被禁止的)。RF图像产品只供购买者自己使用,不可以转让或再次出售,也不能被买断独家使用权。

2、RM(Royalty-Managed)版权管理模式定义为RM模式的图片,用户取得的使用授权受次数、时间、空间和用途等条件限制。客户每次使用该类图片,都必须获取使用授权,授权价格是根据最终客户使用的次数、用途、地域、使用期限、使用周期、图片大小等因素来计算的。也可以买断图片的使用权。

3、CC(CreativeCommons)知识共享协议知识共享(CC)是一个相对宽松的版权协议。它只保留了几种权利。使用者可以明确知道所有者的权利,不容易侵犯对方的版权,作品可以得到有效传播。

著作权转让应当具备这些特征,请记住!

其实对于知产类的转让,现在已经是见怪不怪了。出于各种因素,有人需要转出,有人想通过转让获得相关权益。今天小编就告诉大家,对于著作权转让来说,应当具备哪些特征。

一、著作权转让特征1、著作权转让的对象是财产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内容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因创作作品而依法享有的与作品相关的人身权利。这种人身权与作者的人格利益紧密相关,具有永久性、不可剥夺性,自然不能转让。因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转让的对象只能是《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相关权利。

2、著作权的转让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无关。一般来说,作品应附着一定的载体,载体既是所有权领域的客体物,又包含着著作权领域的作品。但著作权的转让所涉及到的是作品的著作权,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无关。

3、著作权的转让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作品的著作财产权自权利人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即成为该作品的著作权人,从而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但是,这种权利主体的变更不同于财产法中的权利主体变更。在财产法中,财产所有权的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不可能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独立的权利,所有权人转让了其财产即丧失了权利主体资格,而受让人成为财产的所有人。在著作权法中,著作权的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可能对同一作品各自分享利益。当然,如果权利人转让作品财产权的全部,受让人则是全部著作权主体;如果权利人转让的是作品部分财产权,受让人则是部分著作权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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