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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软件著作权申请须知
软件著作权的受理号和登记号有什么区别与联系?如果您对于软件著作权的相关知识了解的不是很多,那么对于这个问题自然也不会知道,想要了解此问题的朋友请跟着武汉著作权登记小编一起来认真的阅读下面文章内容吧,希望会对您有帮助。软件著作权的受理号和登记号有什么区别与联系?这两个不是一个概念。简单来说,受理号是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通知你,你提交的软件著作权申请材料已经被正式受理。接下来会经过审查、审批、制证发证流程。总之,受理号没有实际法律意义。登记号是软件著作权最终的有法律意义的号码。
武汉软件著作权申请须知:
1、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主席令11届第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33号《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32号
2、软件著作权定义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3、登记条件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4、保护期限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第1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软件著作权的受理号和登记号有什么区别与联系?在以上的文章中对于这个问题的答案,小编已经为您做了详细的介绍,希望在您认真的看了文章的内容之后,会对于软件著作权的受理号以及登记号两者都有了一定的认识。
软件著作权如何登记,具有哪些意义?
当一个公司发明了软件,理论是可以不用申请著作权登记。但如果要避免他人盗用你的发明成果,那么登记著作权将是有效的保护措施。本文,小编就给大家讲下软件著作权如何登记及其意义。
一、软件著作权如何登记 1、填写软著登记表:申请人需要填写软件著作权的基本信息 2、提供部分分源程序(电子版):提供word电子版部分源程序(前2000行和后2000行,共计4000行,最后一页为软件退出部分代码) 3、提供电子版手册:根据软件的不同类型:需要提供word版软件操作手册或软件设计说明书 4、报送审查 5、版权复审 6、公告发证
二、软件著作权登记意义 1、可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办理软件著作权可以享受国家各种优惠政策,包括投融资、税收、出口政策等等。
2、有机会申请“双软认定”:软件著作权登记是企业办理“双软认定”(软件产品登记、软件企业认定)的必要前提。
3、可作为技术出资入股:根据规定:“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高新技术出资入股,而且作价的比例可以突破公司法20%的限制达到35%。”甚至有的地方政府规定“可以100%的软件技术作为出资入股”,但都要求必须首先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
4、可作为科技成果的依据:知识产权包括专利证书、软件登记证书都可以作为申请科技成果的一项重要依据。
5、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有些企业破产后,著作权仍然可以作为资产进行转让或者质押。
软件著作权侵权的维权需要哪些证据?
软件著作权侵权的维权需要哪些证据,下面就由小编为您介绍。
一、原告软件著作权是否有效存在的事实。
对于这一点而言,原告可以提供软件的目标程序和源程序、软件文档、发表的证据、受让或者继承的证明、软件登记证书等。其中最为有力的证据是软件登记证书。尽管计算机软件与其他作品一样,其著作权在我国是自动产生的,即随着软件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但是,在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登记管理办公室登记是登记人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初步的表面的证明。如果被告试图证明该软件的著作权不属于原告,事实上是近乎不可能的。
二、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真实发生的事实。
执法机关当场查封的侵权软件是最有效的直接证据。但是由于非法复制软件的行为隐蔽性极强,不少侵权软件是根据买方的要求临时拷贝的,很难做到人赃俱获。事实上,原告也可以向法院提供侵权软件与被侵权软件的对比情况、被告销售侵权软件的发票、提单、宣传资料等间接证据。间接不能单独证明待证事实。在运用间接证据时,除了要求间接证据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之外,还要求间接证据之间、间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相互印证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并且所有的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锁链,能够得出惟一性结论,排除其他可能性。被告可以提供己方软件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对原告的事实主张作出反驳。对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是否发生的认定涉及专门性的问题,比如需要对当事人双方软件进行同一认定或者实质性相似认定,这种工作非专业人员不能胜任,需要他们运用专门知识和专门技术进行鉴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另外,对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行为是否存在的质证过程,有一个与众不同的特点。即有些案件需要当庭对双方软件进行演示对比。
三、原告因被告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表明原告软件销售量下降的有关财务帐簿,被告销售侵权软件的财务帐簿所载明的销售数量、价款、生产成本等,都可以通过推定来证明被告侵犯软件著作权所导致的损失。
四、被告的主观过错。
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侵犯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当然也不能例外。因此,原告还必须证明被告的主观过错。过错是一个主观和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它是指支配行为人从事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行为的故意和过失状态。原告在查找被告的过错时并非是仅仅去考察被告的内心世界和主观状态,而是采取"中等偏上"客观标准来衡量被告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如果衡量的结论是否定的,则被告有过错。在这里,"中等偏上"的标准要求行为人像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那样行为,同时应考虑行为人主客观方面的具体特点来确定该标准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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