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著作权进行限制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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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著作权进行限制的原因

作者:湖北瑞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4-03 08:31:09

想要知道著作权限制的几种情况,我们就要了解一下关于著作权限制的有关知识点,下面来详细介绍著作权限制的几种情况,具体有哪些条件,要注意哪些细节?带着这些问题跟着湖北版权登记公司一起来看看关于武汉著作权行使范围的限制、武汉著作权行使期限的限制、武汉著作权进行限制的原因。

一、关于著作权行使范围的限制

合理使用,是指根据法律的明文规定,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而无偿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二、关于著作权行使期限的限制

法定许可使用

法定许可使用,是指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而有偿使用他人已经发表作品的行为。

法定许可使用包括五种情形。例如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根据世界各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在行使上的限制主要分为:合理使用、强制许可和法定许可三种方式

三、为什么要对著作权进行限制

著作权保护的目的不仅在于保护作者的正当权益,鼓励他们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积极性,同时还在于促进作品的传播与使用,从而丰富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人们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如果片面地强调作者的权利,使权利绝对化,则会限制和妨碍作品的传播与使用。

因此,世界各国著作权法在规定作者权利的同时,还相应地规定了作者对社会所承担的义务,这些义务主要通过对著作权的限制来体现。

著作权的限制主要是就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而言的。各个国家由于各自的经济发展水平、法律传统和著作权保护历史的差异,在著作权的限制规定方面并不一致。

总的来说,著作权保护水平高的国家,著作权的限制规定就少些著作权保护水平的国家,著作权的限制规定就多一些。

我国著作权法根据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在对作者的正当权益给予保护的同时,对作者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作了限制。

对著作权的限制通常分为哪些种类从广义上讲,对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限制也包括时间限制和地域限制。

但是人们常讲的著作权的限制是指著作权在行使上的一些限制,也就是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可以不遵守著作权法的某些规定。

由此可见,对著作权的限制,实际上是一些例外规定。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权利的限制’一节也是就此而规定的。根据世界各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在行使上的限制主要分为:

1、合理使用;2、强制许可;3、法定许可三种方式。

我国著作权法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主要规定了有关“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两种限制条款。

在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时,这些内容不能少。

无论什么东西,在进行转让时,转让合同是必不可少的,著作权也不例外,在签订过程中,如果没有下面这几点内容,赶紧添上吧。 

著作权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

1、作品的名称 

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和期间。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转让其部分还是全部权利,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转让后使用的地域范围、使用的时间都应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以避免发生纠纷。  

3、转让价金。 转让价金是转让人因转让权利而应获得的报酬,也是受让人应承担的主要义务。当事人之间约定转让价金,可考虑转让权利种类的多少、使用的地域范围和期间、作品的质量、作品在社会上影响的程度等因素确定。现实生活中,一些权利人通过拍卖这种方式来选择合同的相对人,也可作为约定价金的一种方法。

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交付转让价金是受让人应承担的主要义务。交付转让价金在什么时间交付、分期交付还是一次性交付,当事人都应在合同中约定。

5、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可避免或减少纠纷,同时也可为发生纠纷后的处理提供依据。  

一分钟带你全面了解图片版权授权形式:

版权图片通常指经过图片的著作权持有人,也许是创作图片的作者或者机构,授权可以用于商业,出版,展览等用途的图像作品。那么图片版权有哪些授权形式呢?  图片授权模式一般包含,RM、RF、PE3种不同的图片授权模式,由图片卖家设定,图片买家根据自己的需要来进行选择。这三种模式是图片行业在发展过程中,经过对图片用户需求的不断总结而确定的。  

1、RM (Royalty-Managed)版权管理模式,也称特定使用范围版权模式。 定义为RM模式的图片,用户取得的使用授权受次数、时间、空间和用途等条件限制。客户每次使用该类图片,都必须获取使用授权,授权价格是根据最终客户使用的次数、用途、地域、使用期限、使用周期、图片大小等因素来计算的。最终用户也有机会买断图片的使用权。  RM模式其授权和定价方式灵活,可以根据用户的不同需求来单独定价,很受用户欢迎。

2、RF授权是英文词组Royalty free的缩写,是目前国际上比较流行的授权方式,直接翻译成中文是“免版税”。(但是这个定义,在中国并不十分准确,中国还没有“版税”的概念。)  “免版税”在国际上指购图用户购买图片授权后不需要按照其使用图片使用的方式、次数、取得收益的一定比例来向作者支付“版税”。而是一次性支付小额的使用费,便可以获得作者的授权将图片使用于广泛的用途,不受时间,地域和出版数量的限制,也不会与您使用图片所取得的收入挂钩。  在中国,使用RF授权方式的版权图片库主要代表是前图库,微图等。 

3、PE (Price-Easy)简单定价模式,也称简单定价的特定使用范围版权模式。 定义为PE模式的图片,其授权价格基于RM模式,但是是被预先设定好使用次数、时间、空间和用途。这样图片的定价相对可以标准化,简化了图片买家的购买流程。PE模式的图片,其基本预设参数为:使用1次,有效期2年,限中国大陆地区。用途则预设为5种:广告发布/展示,宣传册/传单/直投媒体,媒体出版- 封面,媒体出版-内文,企业机构用途。  PE模式是一种简化了的RM模式。PE模式的图片也完全可以按RM方式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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