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设计可以进行武汉著作权登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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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设计可以进行武汉著作权登记吗?

作者:湖北瑞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21 08:21:23

服装设计是一种对人们生活体系中的穿着问题进行富有创造性的创作的构思方案,是集实用性和艺术性为一体的艺术形式,属于工艺美术的范畴。从工作性质上来划分,可以将服装设计分为服装造型设计、结构设计和工艺设计等。那么,服装设计可以进行武汉著作权登记吗?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另外,我国国务院颁布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了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实用艺术品在我国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本规定中所称的“实用艺术作品”是指艺术成分和实用成分不可分的艺术作品。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范畴。受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服装艺术作品应当是由色彩、图案、造型、搭配组合及修饰而成的整体表现形式。 服装设计图作为产品设计图是著作权法明文规定的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形式,而样板源于设计图,也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服装成衣以其造型、色彩、面料、工艺等外在形态,呈现出艺术美感与独创性,并具有实用价值,属于实用艺术作品,也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服装成衣要想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其艺术美感必须能够在物理上或者观念上独立于其使用功能而存在。总之,受著作权保护服装设计根据实际情况可分为服装成衣、服装设计图和服装样板。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形式都可以进行著作权登记。 将服装设计中的服装成衣、服装设计图和服装样板进行版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二)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三)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复印件和彩色稿各1份,并附上作者签字); (四)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写,并附上作者签字); (五)权利归属证明(委托创作作品需要提供委托创作协议,职务创作作品需要提供著作权归属协议)。 (六)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 (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进行美术作品或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登记,适用于一般作品的著作权登记的流程,具体如下: 

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缴费——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制作发放登记证书——公告。办理美术作品或实用艺术作品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相关的费用。根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公布出来的收费标准,美术作品300元/件、产品设计图500元/件,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 

自登记机构受理著作权登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需要补正材料的,申请人自接到补正通知书后两个月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当我们写了书,我们会想要进行出版,出版的人往往是有著作权的。著作权的使用,很多时候,会有点摸棱两可,因为著作权是有其特定的认定条件的,那什么是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认定条件?以下是编辑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认定条件: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二、什么是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著作权合理使用是重要的著作权限制机制,它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

三、著作权作品怎样合理使用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著作权法所称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的作品。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一般是针对著作权人之外的人,允许他人使用著作权作品从而享有利益的一种权利。在合理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的情况下,可以不用支付报酬,也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但是在使用的过程中同时也不得对他人的著作权构成侵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认定条件有: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等。以上便是编辑为您找到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认定条件相关内容。如果有其它的疑问,欢迎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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