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进行湖北版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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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进行湖北版权登记?

作者:湖北瑞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19 08:45:19

随着时代发展越来越快,大家也都开始选择版权登记,那么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浅谈为什么要进行湖北版权登记呢?

以计算机软件登记为例,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是根据本条例提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软件著作权有效或者登记申请文件中所述事实确实的初步证明。因此,进行软件版权登记的好处是:

1、帮助权利人在发生纠纷时主张权利提供的有力证据;

2、协助司法机关方便、快捷地取证,以便迅速结案;

3、配合政府机构实施管理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企业亦可享受免税待遇:销售自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可以退税6%~17%。

其他著作权的登记也可以达到类似的效果。

版权市场烟波浩渺,著作权法这艘大船承载着无数附着了作家心血与梦想的作品。海洋没有涓涓细流,作品想要在这暗潮汹涌之中航行的更远,探索更多的财富宝藏,那么不断的给船推陈迭新加固扩建就尤为重要。版权登记制度的推出与完善,让作品乘风破浪扬帆远航。

一、我国版权登记制度创建时间  

版权登记制度的建立于,国家版权局在1991年10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与1994年12月《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颁布之后。2001年10月,《著作权法》新修订版本颁布,版权登记办法也做出相应的修订。随着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颁布,《作品自愿登记办法》也正在修订中,我国版权登记制度逐步完善健全。  

二、我国版权获取的原则  

著作权法中对于版权的获取实行自动保护原则,也就是说作品创作完成起,版权也伴随产生不需要进行任何的登记手续。而实行版权登记制度不是为了改变,同时也不会改变版权的自动获取原则。实行版权登记制度目的在于更深层次的给予作品版权的保护。 

三、为什么要建立版权登记制度?  

由于我国建立版权保护制度起步较晚,全社会的版权意识处于低迷状态。在著作权法的实施执行过程中,为了能够进一步明确版权的归属,让版权有一个形式上的确定,越来越多的权利人希望将自己的作品进行登记。并且一些作品的使用个体或组织发现,版权归属的不明确很容易导致版权纠纷的出现,如果能够存在形式上的作品登记,对作品的使用也会更加便利。作品经过登记后,在发生版权纠纷时也可当做一个初步的证据进行使用。 

随着版权知识的普及以及相关权益得到保障,公众已普遍认识到“版权”是一种可以主动行使的财产权利,是可用来交换、增值的财产。然而版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它与有形财产不同,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无形的财产。在知识经济时代,创新可以带来财富,版权只有同产业结合才有生命力。在版权流转活动中,需要用版权登记证书来证明版权所有者手中所拥有的权利,版权登记制度在知识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作用日渐突出。 

作品登记数量正在逐年上升,所涉及的作品类别较多为音乐作品、图形作品、美术作品和文字作品。著作权登记制度对维护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降低权利人交易成本、保障交易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当企业或个人了解了软件著作权后,进行了软件著作权登记后,就会涉及到对软件著作权登记查询。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从各个方面对软件著作权进行介绍。

◤ 1.软件著作权是什么?软件著作权,它指的是软件的开发者或其他权利者根据著作权法律规定,对此软件作品享有各项专有权利。

◤ 2.软件著作权申请方式?软件著作权申请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个人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申请;二是找专业的代理机构作为委托人进行申请。

◤ 3.软件著作权申请流程?根据官方网站中的提示准备申请资料,并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申请,同时缴纳费用。在此之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开始审核,审核未通过便补齐资料,审核通过则在30个工作日之后发证。◤ 4.软件著作权登记查询途径?①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出需要查询的请求,在缴费之后可获取查询结果。②登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方网站进行查询。

◤ 5.软件著作权登记查询步骤?①首先,需要我们登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方网站首页②其次,在“版权登记大厅”板块下的右侧,点击进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公告”③最后,在公告页面处输入需要查询的”软件名称“、”登记号“、”著作权人“其中任意一项进行查询,就可以查询到已经登记并取得证书的相关软件情况了。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政保护措施 

除《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同时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有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情节严重"是指: 

(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经营侵权复制品两千册(张或盒)以上,单位经营侵权复制品五千册(张或盒)以上的; 

(四)因侵犯著作权曾经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  

(五)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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