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版权登记查询有哪些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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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版权登记查询有哪些步骤

作者:湖北瑞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08 08:38:11

在我国只有拥有版权授权证书的作品,才能享受版权专属权,是版权权益的最终受益者,之所以很多的作品都面临着严重的版权纠纷问题,是因为没有进行版权登记,无法提供合法的证明证据,无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所以今天IP天使小编就给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湖北版权登记查询有哪些步骤。

版权登记在我国是需要向国家版权登记中心提交申请,但是并不是每一件作品提交版权登记申请都可以成功的,前期我们需要进行版权登记查询,了解一些相关信息,对于版权登记查询的方式有两个:其一,可以直接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其二,是委托专业的版权代理公司去查询。

一、湖北版权登记查询有哪些步骤?

今天要给大家介绍的版权登记查询步骤,主要是以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查询的方式为例,其主要的查询步骤如下:

1、登录进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2、进入登录中心后,在“我的登记”里面查找到您已办理申请的计算机版权登记名称或者是作品著作权名称。

3、对于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理的计算机版权登记登记或作品著作权登记的条目中,找到“状态”查询按钮。

4、点击“状态”按钮,即可查询到目前的计算机版权登记或者作品著作权的状态。

如果已经拥有作品版权登记的,通过版权登记查询,可以了解自己作品版权的状态和他人作品版权的状态。例如,我们查询计算机版权登记的登记信息,点击“计算机版权登记登记公告”进入新页面后输入相关的关键字之一(软件名称、登记号、著作权人)即可进行计算机版权登记信息的查询,如输入软件名称为“游戏软件”的作品,则系统会查找出已经登记拿证的与游戏软件相关的计算机版权登记如下两件。

版权登记也是有保护期的时间限制的,当超出保护期的时间规定时,保护期就会失效,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版权登记保护期限的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1)对于作品的作者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的完整权等人身权的保护期限是没有限制的。

(2)对于公民的作品,按照发表权和著作权法的规定,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的五十年,也就是说版权登记的保护期限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截止;如果是合作作品,按照发表权和著作权法的规定,版权登记的保护期限则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截止。

(3)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也就是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按照发表权和著作权法的规定,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版权登记的保护期限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作品自创作完成后的五十年里并没有发表的,就不会受到版权登记的保护。

(4)对于电影作品和摄影作品,按照发表权和著作权法的规定,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版权登记的保护期限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作品自创作完成后的五十年里没有发表的,就不会受到版权登记的保护。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文,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那么哪些著作权侵权行为构成刑事犯罪行为?什么是侵犯著作权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以上表述中,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以营利为目的”。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也构成发行。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侵犯著作权罪的成立以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为定罪条件,以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为加重处罚条件。其中,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3)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张以上的;3)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况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2500张以上的;3)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行为构成刑事犯罪行为对于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2)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500件(部)以上的;3)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5万次以上的;4)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1000人以上的;5)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①项至第④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6)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①项至第⑤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著作权侵权犯罪行为非法经营数额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1)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2)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3)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4)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根据我国《刑法》,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属于上述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1)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2)对于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3)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4)明知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罪或者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上述犯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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